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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项目与原有投资项目分别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须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10-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以上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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