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2月09日,腾讯网报道了《法国女孩在上海一小区坠入泳池受伤索赔2300万》,笔者出于职业的敏感发现该案的诉讼费计算存在问题,而且这一问题在我的执业过程中也遇到过。
目前,在我国诉讼费的交纳标准的法律依据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该行政法规于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至今。
《法国女孩在上海一小区坠入泳池受伤索赔2300万》报道的人身侵权索赔案,所要保护的是法国女孩的健康权、身体权,而这一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这一点在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对于侵害人格权的侵权案的收费则要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3款的规定。该条款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就本案而言,索赔数额达2331万余元,依据上述规定计算出来的诉讼费应当是人格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费应当是116650元,这一数额和本案报道的诉讼费将近16万元相差较大。而按照该案索赔的数额如是财产案件,所计算出的诉讼费才是158350元,这一数额才和本案报道的诉讼费将近16万元相吻合。由此可见,本案的诉讼费计算是按照财产案件计算的,而这不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
附:《法国女孩在上海一小区坠入泳池受伤索赔2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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