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工伤保险待遇结算
发布日期:2011-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2、《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9号)。3、《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4、《关于市区实施〈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锡劳社工[2006]2号)。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3]18号)6、《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8、《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9、《转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锡劳社工[2006]7号)(锡财社[2006]23号)。10、《关于市区2005年度工伤、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锡劳社医[2005]19号)。11、《关于调整2006年度市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锡劳社工[2006]4号)。
二、办理条件:
已参加工伤保险并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单位已补缴工伤保险费用的职工。
三、办理程序:
1、单位申领并按要求填写“无锡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请表”、“无锡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本情况登记表”、需配置辅助器具的申领“无锡市企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等;2、待遇结算;3、待遇支付。
四、申办材料:
1、“无锡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四份);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处方、有效票据以及费用明细清单,工亡职工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养老手册、医疗保险卡;3、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工伤的,提供责任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4、工伤职工需配置辅助器具的须携带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同意安置”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并提供“无锡市企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转诊转院的,提供经社保部门同意的转诊转院申请表;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格的,提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请表”、“无锡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本情况登记表”、因工死亡职工相关证明(复印件)、供养人户籍证明、街道(镇)以上政府部门的无生活来源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的生存证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民政部门和公证处开具的养子女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异地供养亲属需提供农业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六、办理机构: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和生育保险科七、办理地址: 无锡市北禅寺巷15号八、工作时间:每月5日—24日工作日九、咨询电话:82764597、8275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