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可否留到年后发放
发布日期:2011-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为留住优秀员工、熟练员工,近日某服装厂老板宣布,“年终奖”留到年后发。他私下里透露:“现在的服装行业竞争激烈,每家企业都需要有一批技术骨干支撑企业发展。我们办厂也难,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但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对此意见很大。
【解析】服装厂老板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前文说到,年终奖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企业就应按时发放。《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所以,企业想通过扣押年终奖的办法达到留住人才的目的,在法律上行不通。
即使员工不离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在次年三四月发放是否可以?也不妥当!因为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年终奖也属于“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理应在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25%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