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劳动合同到期职工可否不续签
发布日期:2011-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3年前,上海某涉外旅行社与李小姐建立劳动关系,约定工作岗位为西班牙语导游。之后,旅行社送李小姐出国培训半年,双方为此签订2年期限劳动合同和8年期限的服务期协议。
由于旅行社业务发生变化,很少用到西班牙语导游,李小姐准备在今年底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关系,但旅行社不同意:你是我们花钱培养的,服务期未满怎能说走就走?想跳槽就得赔偿损失。双方发生冲突,公司宁愿把李小姐“雪藏”也不放她走人。
【解析】一般情况下,当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权不再续签,此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这与前文提及的单位不续签要受《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限制不一样。
但李小姐的情况较特殊,她与用人单位约定有服务期。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对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相应提供服务的约定。根据有关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
李小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旅行社继续提供西班牙语导游岗位,李小姐应当与旅行社续签劳动合同直到服务期满为止。如果旅行社不能继续提供西班牙语导游岗位,李小姐又不同意改做其他工作,那么李小姐可以与旅行社轻松说再见,而旅行社不得追索李小姐服务期的赔偿责任。总而言之,旅行社没有“雪藏”员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