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惩防对策
发布日期:2011-02-2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近年来,监狱民警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而且集体腐败的窝案有所蔓延,严重地干扰了国家的正常司法,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阻碍了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对此监狱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地做好预防惩治工作,以对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现象和行为做到惩防结合。笔者就此问题对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特点、职务犯罪的原因作一分析,并建设性地提出治理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惩防对策。
【关键词】职务犯罪;监狱纪检;法制建设
【写作年份】2010年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献编号】1009-0592(2010)11-064-03
【正文】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滋生腐败的土壤一时还难以铲除,社会上的消极腐败现象难免会对监狱民警的思想产生腐蚀。2009年5月湖南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刘万清被“双规”后,牵出了130多名湖南省监狱系统干部;2010年1月份浙江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田丰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四年前四川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李文华也因受贿63.78万元而被判刑12年……监狱民警职务犯罪此伏彼起,层出不穷,不断攀升,窝案时有发生,可见当前监狱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已经达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监狱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监狱反腐倡廉工作的直接部门,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为监狱改革提供坚强可靠的政治保证;又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联系监狱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建立起反腐倡廉的惩防体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一、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特点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民警作为国家刑罚的执行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贿赂,知法犯法,对社会易产生负面影响和潜在的危害性,会严重影响监狱司法的公平正义,扰乱监管场所正常的刑罚执行秩序,损害监狱及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如能把握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特点,就有利于监狱职务犯罪惩防体系的构建。通过调查研究分析,监狱民警职务犯罪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担任一定职务的监狱民警职务犯罪所占比例较高。
监狱长、副监狱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这些人在监狱管理工作中都担任着一定的职务,而且大部分常年或曾经在一线管教过服刑人员,从事分管改造工作或主管改造工作,案发时一般都拥有某项权利或是在主管某项重要工作,具有特殊的地位和职权。他们对罪犯计分考核、改造调动、工种调整等事宜有建议权和处置权,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诸多方面就给予“以权谋私”空间,执法过程就会扭曲,正常的刑罚执行秩序就会受到严重地干扰。如:某某监狱第九大队副大队长陈某某,在2003年至2008年期间,在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及安排劳动岗位时,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六次收受罪犯亲属及朋友贿送的人民币共计7万3千元。2009年9月陈某某被某某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涉案人员反侦察能力较高,作案手段较隐蔽。
监狱民警一部分是从警察院校或者政法院校毕业,学过法律专业知识、侦察专业知识,而且在工作岗位上受过一定的业务培训,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他们往往又具备一定的社会阅历,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熟悉,犯罪行为及方式也越来越隐蔽,不易发现。如:某某监狱直属一中队中队长陈某某,在2007年1月至2008年2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以各种理由,向罪犯及其亲属“借”人民币4万6千元。并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账户,钱到账户后,为罪犯缓缴罚金和违法所得提供便利条件;违反规定为罪犯传递违禁物品,用自己的手机或中队办公室电话让罪犯与外界联系,擅自安排罪犯与亲属会见。后因罪犯的违禁物品被查,而被检举揭发出来,牵出案中案。2009年7月16日,陈某某被某某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三)借故接受请托,行为慎密狡洁。
服刑人员的亲属为了使自己的亲人在狱中能得到所谓的“关照”,如安排劳动岗位、考核记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等,不惜用重金贿赂一些意志薄弱的监狱民警。其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只是“单线联系”,民警收受贿赂后,对不符合“减刑、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采取隐瞒、虚报、伪造虚假材料等方式,为其非法“减刑、保外就医”,同时,服刑人员及家属认为民警为其“帮了忙”或是碍于威慑,很少愿意举报或提供证据,阻碍了侦查机关的工作。如:某某监狱四大队副大队长张某,在2002年7月至2005年初利用担任中队长职便,接受朋友及家属的请托,先后6次收受黄某未婚妻的贿款4万8千元,先后4次收受叶某及其弟弟的贿款2万3千元。在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院调查时,罪犯叶某和黄某害怕对自己的考核和减刑假释会影响,一开始不愿意配合调查,后来在很多证据面前不得不坦白。2008年12月,张某被某某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人民币。
(四)集体腐败时有发生,形成“既得利益”链条。
这几年来,监狱民警队伍的职务犯罪形成了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就是在很多的地区存在着一人被查处,就牵涉出很多的上下层级的关系。在这其中,不乏有在长期“感情”培养上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已经处在同一链条上,共荣共耻,共兴共衰的局面,让人不得不警醒和反思。2009年5月湖南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刘万清被“双规”后,牵出了130多名湖南省监狱系统干部;2009年8月广东省茂名监狱因为“网特”事件被牵扯出多名监狱处级及科级领导,集体被查处。
二、简析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原因
职务犯罪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监狱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着一定权力,但是有个别人对其所掌握的权力的取得,用途却不很清楚,往往把其作为“自己的既得利益”来看待。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加以分析:
(一)、价值观念扭曲。
监狱一般建在远离城市,处在比较偏僻的地区,不少监狱民警特别是那些第一线的民警期生活、工作在条件艰苦、工作辛苦、生活清苦的环境里,而且工作时间长,负荷重,以及家属、子女就业就学等实际问题的压力大。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面对外界金钱、物质的诱惑,往往“把握不住自己”。面对社会上的种种诱惑,个别监狱民警的“免疫力和抵抗力”降低。平时不注重思想政治学习与职业道德学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腐朽思想蔓延;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就容易扭曲;其事业上就会失去追求,工作上就会消极,生活上就会寻求刺激,导致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和社会利益之上。在私欲的唆使下,将权力异化为捕捞私欲的工具,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理想信念逆向取道,一步一步滑向了犯罪的泥潭。某某监狱监狱长陈某,在2002年至2009年担任监狱长期间利用职便在监狱的生产经营、物资采购、基建工程、干部提拔任用等权利,大肆收受他人贵重物品、现金卡折合人民币13万余元,导致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搞权色交易,与配偶以外的多名女性有性关系,生活极度糜烂;将本该个人支付的费用用假发票报销,套取公款2.8万元。涉案金额累计达15.8万元,现已其被纪委双规,现在侦查调查阶段。
(二)、法制观念淡薄。
监狱的有些民警不注重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同时个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牢固树立廉洁奉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完全忘记了自己所履行的是特殊职责。对待法律不严肃,认为法律只是用来看的,偶尔犯点小错也是正常的,不会有什么大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少数人把一切向钱看的理念带入执法领域,不光降低了廉洁自律的要求,甚至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枉法徇私,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如:某某监狱监狱长曾某某,在2001年时,就已经成为省监狱系统最年轻的正处级监狱长。到任后,他对单位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改革,单位任何款项的拨付都需曾签字或授权。正是这项制度的改革,使曾大权在握,也正是这项制度的改革,使他成为权钱交易的俘虏。其在担任监狱长期间,大肆利用基建等工程项目收取回扣,利用过年过节收取红包,从红包里拿出一小部分用回礼的形式给行贿人的家属红包,自以为聪明,自诩为是日常的礼相往来,不会有什么大的问题。后因一包工头被查处,涉案人员不断被纪委带走,有去无回,曾某某最后承受不住心理压力,自己去投案自首。其在担任监狱长期间,利用职便共收受贿赂人民币36.14万元、美金400元,被查后,退还全部账款,2007年7月被某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曾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三)、以权谋私思想严重。
通过对省局通报的监狱民警职务犯罪案件剖析,不难发现,权力的高度集中与职务犯罪内在联系,权力者因是怀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想法误入歧途,认为自己有权别人就会来求自己,此时不用更待何时?他们将手中的权力作为个人的“私有资产”,提高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门槛,制定出一些对自己有利可图的可以为自己谋取好处的政策或条例,并自由放任而无视权力的责任和义务,将其作为“自己的既得利益”进行权钱交易,逐渐形成“公私不分—化公为私—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的犯罪链条。如:2009年5月湖南省原监狱管理局原局长刘万清被“双规”后,牵出了130多名湖南省监狱系统干部——他们都是向刘行贿的人。由于涉案人员涵盖全省监狱管理系统的多个部门和层级,有关部门不得不宣布“宽严相济”,对主动交代问题的干部从轻处理,以维持整个监狱系统的相对稳定。如此大的窝案,引起湖南省整个监狱系统的震动,在全国造成了轰动的效应。是什么问题导致的呢?我想,从这个案件中不难发现,这130多人已经在这个系统里形成了一个“既得的利益集团”,才导致这些人有恃无恐空,前仆后继。
(四)、监督不够有力。
一方面,少数监狱领导出于“政绩”考虑,对于警察民警法违纪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管理上自然对民警失察、失管、失控,缺乏必要监督。甚至有个别领导对违法违纪的监狱民警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另一方面,监狱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执法监督有一定难度。当前,监狱纪检监察和监所检察监督往往是被动行职,千丝万缕的人际关系和复杂的监管场所环境,使得监督有时只能停留在口头上或“纸上作业”,给犯罪以可乘之机。如:2010年5月,原茂名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成加增因受贿罪及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成加增于2007年7月至2009年4月担任茂名市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期间,先后收受下属22名干警的钱财共76万元,为其提拔、任用谋取利益;还收取下属干警或罪犯家属钱财共14.4万元,在超范围收监罪犯、为罪犯调整服刑监区和审批办理减刑假释等方面为行贿人提供方便。此外,茂名监狱内服刑人员聚众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和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其负有领导责任,致使茂名监狱管理秩序混乱。此次茂名监狱爆发的窝案,牵涉了多名监狱处级领导及监区(大队)科级领导。在行贿和受贿变得很正常现象的监狱,足可以见得这个监狱的监督体系已经处于崩溃状态,形同虚设,如果不是有人通过网帖暴出该监狱的腐败案件,我相信这个冰山还没有那么快浮出水面。
三、如何惩防监狱民警职务犯罪
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监狱执法不公,甚至发生执法犯法问题,那么侦查、起诉、审判等所有执法的结果就会“落空”,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加强监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成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监、公正执法。这不仅能强化监督,有效地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使广大民警不犯或少犯错误。而且能够积极主动地从源头上铲除监狱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有效地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
(一)思想教育是对监狱民警拒腐防变的重要措施。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着眼点,首先应该是大力加强对监狱警察民警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民警经受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袭。在监狱民警队伍中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思想教育,使每个民警都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公正执法、无私奉献的观念,做到“一心为民、两袖清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二)法制教育是提高监狱民警法治意识的重要武器。
监狱民警是执法者,执法必须要先学法、知法和懂法,监狱纪检监察部门要结合监狱民警工作岗位与工作实际,组织监狱民警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知法懂法,掌握应该掌握的法律知识;二是执法守法,自觉把握履行职责,严格自律的法律尺度;三是用法维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从优待警为廉政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
目前,监管场所的工作条件差,办公设备、通讯工具、技术装备还十分落后。除此外监狱民警待遇也不是很高,特别是一些正常待遇因经济欠发达而没有兑现。这些都给监狱警察民警作情绪带来了严重影响,也不同程度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甚至极易诱发腐败。因此,有关部门对监狱警察民警拔、录用、晋升、福利待遇等方面应给予优惠政策,使他们能够珍惜自己的荣誉、名声和职务,使其自觉抵制腐败。同时,还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解决民警的后顾之忧,使干警们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教育改造人的工作中去。
(四)严厉查处职务犯罪是严肃监狱民警纪律的保证。
预防监狱民警职务犯罪必须以查处为前提,查处犯罪本身是最有效的预防,是预防措施中的首要措施。离开查处谈预防,就会失去支点和目标,各种措施就会缺乏针对性和约束力,达不到预期效果。为此,在预防监狱民警职务犯罪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做到坚持不懈,以打促防;坚持有案必办、有罪必究。对监狱民警职务犯罪案件发现一件,查处一件,不姑息、不迁就、不手软。从而对犯罪者形成威慑效应,并同时警示和教育其他民警清正自省,不越雷池,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同时,通过办案深入调查研究,找准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易发部位,摸清犯罪的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案前、案中、案后和个案的预防工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帮助监管场所整章建制、堵塞漏洞。
(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
在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前提下,要扎扎实实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靠制度,二靠管理,三靠监督。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关键是在监管场所内部建立一个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对掌管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呈报等实权的要害部门和生产经营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权力进行分解,健全办事监督及特种岗位轮换制度。防止权力滥用和贪污受贿等案件的发生。二是加强监督的广泛性和管理的透明度,实行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执法活动“公开”和财务管理“公开”。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社会各界人士及监狱干警、职工、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的广泛监督,增强刑罚执行活动和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三是注意解决好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问题。监狱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检查、落实制度上狠下功夫,坚决克服制度建设的形式主义。工作制度健全、岗位责任明确、规范标准统一,监狱干警人人都在约束之列、事事都在规范之中。这样,就能使监管场所的监管改造工作、生产经营活动和队伍管理更加规范,增强纪律性,减少随意性,从源头上防范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结语
监狱民警的职务犯罪,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执法的神圣性,极大的影响了社会公众对监狱司法机关的信赖感以及监狱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其恶性示范效应更是极大地毒化了社会风气。监狱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监狱民警内部监察机构,只有多管齐下,加大权力异化,使监狱民警职务犯罪成为一种零效益甚至是负效益,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监狱民警职务犯罪行为滋生繁衍的“土壤”,达到对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的有效控制。促使监狱民警职务犯罪率降低,促使监狱党风廉政建设的又好又快发展。
【作者简介】
邱荣辉,男,(1985—),汉族,福建永春人,大学学历,二级警司,现任职于福建省武夷山监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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