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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把手”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4-10-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主要领导干部,即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们通常称其为“一把手”。“一把手”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者,是一个领导班子的核心,既是权力的主要行使者,又是权力行使后果的第一责任人,地位举足轻重。“一把手”个人素质的高低、权力运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一把手”本人的能力与形象问题,而且是直接关系到民心向背、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的重大问题。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把手”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由于“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监督不力以及机制、体制上存在的问题等,导致“一把手”职务犯罪滋生蔓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已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极大地损害着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如何有效地控制和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有识之士关注的一个崭新的课题。笔者从我国目前“一把手”职务犯罪的现状及特点着手,通过剖析“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危害,来探讨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对策,供大家参考。

  1、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必要性

  党的十六大强调,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从建国之初,党和政府与各种腐败分子之间的斗争就没有停止过,尤其对“一把手”职务犯罪的斗争更为严厉。特别自1997年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深入开展反腐斗争的部署和要求,重拳出击,查办了一大批有影响的“一把手”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一批省部级高官纷纷中箭落马:中央政治局原委员、北京市市委书记陈希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成克杰;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党委书记王雪冰;中国光大集团原董事长朱小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岐;贵州省委宣传部原部长常征;宁波市原市委书记许运鸿;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这些惊心怵目的大案要案的查处,一方面昭示着党和国家坚决反腐败的决心,另一方面也显示了“一把手”职务犯罪日益蔓延猖獗的势头,以及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从这些高官蜕变的轨迹不难看出,“一把手”职务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

  1、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以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代价来满足个人的私欲;

  2、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为一体,欲壑难填,挥霍无度、骄奢淫逸;

  3、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致使国家财产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损失惨重;

  4、犯罪标的由货币型、实物型向非财产化演变。如凭借权力大肆挥霍公款、虚报浮夸、沽名钓誉等另类腐败;

  5、挪用公款跑官、要官、买官,“傍”不法“大款”等现象严重;

  6、狼狈为奸,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7、作案方式和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隐蔽化、智能化,社会关系网复杂,活动能力强,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8、向国外境外转移赃款赃物,携款潜逃的增多,给案件的侦破带来很大困难。

  “一把手”职务犯罪,是对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权威的破坏,是对国家法律的藐视和亵渎,比一般的职务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重危害党风廉政建设和国家政权的稳定

  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发展,党风的好坏,对政风和社会风气有着重要影响,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少数“一把手”无视党纪国法,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大肆进行贪污贿略等犯罪活动,中饱私囊,损公肥私,造成法纪松驰、贪污腐败盛行,严重损害我们党和政府清正廉洁的形象和威信,侵蚀党和政府的健康肌体,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使党和政府丧失民心,危害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巩固。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腐败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健康肌体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

  (二)、严重阻碍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对一个执政党来说,如果经济建设长期搞不上去,人民群众的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就迟早会丧失执政地位。“一把手”实施的职务犯罪,极大地破坏了国民经济的物质基础,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规则和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建设,威胁党的执政地位。

  (三)、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少数“一把手”把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牟取私利的工具,或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胡作非为,滥施淫威,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

  (四)、严重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尊严

  “一把手”所实施的职务犯罪,不仅仅是侵害了社会主义法律保护的客体,更严重的是危害依法治国纲领的实现,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恶劣现象,使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在人们心目中的崇高地位受到了损害,公然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一把手”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目前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上存在的弊端,是滋生“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

  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缺漏为“一把手”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使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充满了生机和活力。同时,由于新旧体制的交替与交叉的剧烈变化,各种腐朽思想得以膨胀泛滥,新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还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一些弊端,导致权力的过分集中和监督的缺失,给少数免疫力差的“一把手”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武汉“中国长江动力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于志安,利用企业改革之机,以强化“一把手”负责制为名,又担任了党委书记和董事长要职,他的权力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上千万的巨额资产任他支配,最终他抽逃50万美元巨资逃到菲律宾,后被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些外国评论家在分析中国目前存在的腐败现象的原因时,中肯地指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交叉,私有制和公有制的混合,使一些贪欲膨胀的干部有机可乘。”

  (二)、由于人生观、价值观的错位而形成的腐败的权力观,是导致“一把手”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腐败的本质就是权力的异化、滥用,核心是以权谋私。“一把手”职务犯罪的滋生和蔓延,虽然有其客观的机会和条件,但是,“一把手”在主观上具有腐败的动机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其核心就是“一把手”人生观、价值观发生错位而在主观上产生的腐败的权力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权力的私有化。权力增设的目的是增进和维护公共利益,但在少数“一把手”那里,权力成为其手中谋取私利的工具,异化成为捞取个人好处的资源,蜕变成市场经济中进行交易的商品和资本。权力私有化,其结果必然导致以权敛财,权钱交易。

  其二、权力的专制化。权力失去监督必然走向腐败。故人们在设置权力的同时,也十分注重对权力的有效监督,防止权力走向独裁专制。但由于客观因素,导致对其权力的行使监督制约不力无效外,位高权重的“一把手”不愿接受他人对其监督,甚至对监督者打击报复,使权力行使专制化、地下化和个人化。

  其三、权力的任意化。权力因公共利益而设,拥有权力的人应为公共利益尽义务,为社会和公众负责。然而,在个别“一把手”眼里,手中的权力象征着自己的“地位”、“权威”,想到的是对部属、百姓可以颐指气使,作威作福,把权力当做享受生活、潇洒人生可以任意挥洒的“魔杖”,原有的监督制约制度变成了多余的妨碍、弄权的羁绊。正如腐败分子成克杰剖析其腐败犯罪所言:“近年来,特别是当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后,由于思想上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导致灵魂堕落,生活腐化。”

  (三)、监督制约机制缺失,监督不力,是造成“一把手”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和单位对“一把手”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或虽有制度却执行不力,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上级监督太少。上级领导、组织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是极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监督,而这些下级“一把手”又分布于不同的地区和部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比例悬殊,空间距离疏远,监督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再者,对“一把手”的监督工作缺乏规范化要求,监督的随机性很大。一些上级领导、组织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意识不强,只重工作,不重监督。二是同级监督不好。一些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缺乏监督“一把手”的勇气和责任感,不敢监督。一些单位、部门党内民主生活不健全,使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流于形式。一些部门的“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与监督制约力量明显失衡,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监督和制止。三是下级监督不了。纪检监督和审计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一些单位、部门政务公开不落实,普通群众不了解,即使想监督也无从下手;监督举报要冒受打击报复的风险,挫伤了基层同志对“一把手”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的积极性。

  正因为如此,致使“一把手”大权独揽,全权掌管人、财、物,大事小事一个人说了算,个别领导卖官鬻爵几乎到了疯狂的程度。如卢效玉在担任东明县委书记和荷泽行署副专员期间,先后188次收受和索取财物总价值达65万余元。卢效玉在东明任职34个月,受贿范围遍布全县18个乡镇、30个县直部门以及11个地直机关和邻县单位,平均每月受贿1.8万元。受贿涉及干部考察、任免、提拔、晋升、调动等多个环节。后卢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和市场经济中消极因素的影响,以及社会分配不公与消费上的攀比心理,是导致“一把手”职务犯罪的潜在心理诱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资本主义腐朽思想随之而来,加上社会分配不公以及过热的消费心理的刺激,个别“一把手”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利已主义、享乐主义、“一切向钱看”的思想恶性膨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官本风,公款吃请、豪华消费的奢侈风及卖淫嫖娼、异性服务的色情风等沉渣泛起,兴风作浪,不仅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严重腐蚀着权高位重的“一把手”的灵魂,导致意志薄弱者为追求奢侈糜烂的生活方式而涉入犯罪的深渊。如海南省东方市全年的财政收入不足6000万元,而身为东方市市委书记的戚火贵凭借手中的权利,竟然敛收了1300万元财富,比该市全年财政总收入的五分之一还要多!

  (五)、打击不力,犯罪黑数较大,侥幸心理增加,也是“一把手”职务犯罪日益增多和日趋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近年来,尽管查处“一把手”职务犯罪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一大批腐败分子得到了打击,但由于诸如立法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关系网干扰、查处力度相对薄弱、对“一把手”职务犯罪处罚偏轻等因素影响,导致对“一把手”职务犯罪打击不力,表现为立案少,有影响的大要案少,判决少,办案效果差等情况的发生,使得查处犯罪数与实际发案数相差很大,既然犯罪的黑数增多,犯罪分子觉得风险小,侥幸心理增强,一些处于犯罪边缘的人,也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从而出现“一把手”职务犯罪数量上升、涉案金额大、大要案增多等令人担忧的现象。

  (六)、个人品质败坏、业务水平低且具有犯罪机遇,是“一把手”职务犯罪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极个别“一把手”业务素质低下,品质败坏,为攀上“一把手”的高位不惜耗费大量金钱,动用一切可用的关系网链,拉拢腐蚀领导干部,讨取他们的信任和认可,换取“一把手”这把“金交椅”,上任后大肆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欺上瞒下,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同时,犯罪机遇对“一把手”职务犯罪也很重要。如果根本不存在实施犯罪的机遇,“一把手”职务犯罪就不可能发生;反之,“一把手”抓住了犯罪机遇,就能够轻而易举地实施职务犯罪,把犯罪的愿望变为犯罪的现实。

  三、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对策

  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马克思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变化离不开内因和外因,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内因决定外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因此,只有从“一把手”职务犯罪产生的内因和外因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彻底铲除“一把手”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一切主客观条件,使其主观上不想腐败,不敢腐败,客观上不能腐败,不让腐败,才能有效地控制和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

  (一)、内因预防,强化素质教育,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根基

  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防治腐败,教育是基础。古人云:“道德当身,故不以物惑。”因此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党风廉政教育,并对其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使“一把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记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勤政廉政,务实清廉,无私奉献,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自觉抵制各种腐败思想和文化的侵蚀,消除导致“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内因,永做人民的公仆。

  2、加强法制教育。深入普及有关职务犯罪的法律知识,增强“一把手”的法律意识,使之自觉遵守各种法律规范,运用法律来约束自已的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切实做到学法、知法、护法、守法,防止“一把手”思想上的蜕变,构筑一道法律“高压线”。

  3、认真开展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班子内部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一把手”要深刻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要积极争取班子成员对自已的批评意见,鼓励班子成员有话讲到当面,有问题摆上桌面,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每个班子成员都要按照上级关于开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要求,把帮助“一把手”和其它班子成员改正缺点,作为自已的政治责任,运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武器,通过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分清是非,统一思想,修正错误,最终达到增进团结,促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

  4、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让犯罪分子现身说法以及建立廉政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切实做到警钟长鸣,促使“一把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过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美色关,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筑牢心理防线。

  (二)、外因预防,多策并举,全面铲除“一把手”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1、进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现权力集中与分解的合理平衡,形成良性权力运行机制

  “一把手”职务犯罪无一不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可以说,无权力,则无职务犯罪;无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则无职务犯罪。因此,针对那些容易产生腐败、导致职务犯罪的环节,加快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的异化和滥用,是遏制和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的重要举措。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和目的之一就是对权力的合理配置,并保证其依法有效地运作,核心是解决好权力集中和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最佳的最有效地控制和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那么,如何合理地配置权力、解决权力集中与权力分解之间的矛盾呢?当然,权力过分集中,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的腐败,产生职务犯罪。然而,权力分解必然会减少职务犯罪吗?在权力分解的情况下,无疑会增加“一把手”职务犯罪实施的难度,提高承担制裁后果的风险,从而减少其犯罪所得,由此阻遏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动机的产生,或者动摇、打消犯罪分子实施职务犯罪的念头,遏制、防范职务犯罪的实施。但是由于“一把手”职务犯罪是涉及公共权力的犯罪,涉及廉政勤政优政,因此,其危害后果并不能简单地用数量来衡量,有时还必须考虑犯罪分子犯罪所涉及的职权的性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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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实现权力集中与分解的合理平衡,将职务犯罪的发生率和危害结果控制在人们可以容忍的限度内,将工作效率保持在人们期望的可以接受的水平上。这样建立起来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才能对权力运行全过程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真正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

  2、建立和完善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制度体系

  (1)建立健全科学的“一把手”选拔任用和管理机制。要以建立健全科学的“一把手”选拔任用和管理机制为重点,遵循公开、民主、竞争、公正原则,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深化“一把手”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一把手”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制度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避免人事管理中的跑官、要官、买官。同时,要完善干部考察、评价制度,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此外,要增加“一把手”选拔任用的透明度,落实党员和群众对“一把手”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2)、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集体研究决定制度。任何单位或部门的重大事项都要向上一级组织和领导及时报告,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领导的监督检查。在班子内部,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是减少和防止“一把手”一个人说了算的重要途径。凡是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等必须经过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不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确保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

  (3)、建立公开透明制度。对“一把手”的监督,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让其行为特别是权力运作的过程、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避免暗箱操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除不宜公开需要保密的决策外,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以及领导者个人廉洁自律的有关情况,都要公开,增加透明度,减少随意性,把权力运作过程呈现于人民群众面前,消除权力暗箱操作产生“一把手”腐败的条件。

  (4)、地方统一设立会计管理局,各机关单位不再管理资金。为克服“一把手”利用财务权实施职务犯罪的弊端,地方可以设置会计管理局,统一监管各机关单位的财务,各单位不再管理资金,以堵塞财政管理中容易滋生腐败的漏洞。各单位会计由会计管理局统一委派,不受本单位的领导。委派会计只管开支票据,不管现金,并要对单位财务收支层层把关,每笔支出都要用途真实,票据规范,手续齐全,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此外,应实行会计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和单位领导与委派会计之间的亲属回避制度。会计管理局应对各单位的财务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和财务审计,并及时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增加透明度。各单位设立理财领导组,“一把手”不参与签字管财务,单位所有开支报销单据统一由理财领导组审查会签后,由委派会计审核备案后上报会计管理局。这样可有效避免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消除“一把手”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

  (5)、坚持和完善“三关审计”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三关审计”制度即对“一把手”实行任前审计、任中审计、离任审计。任前审计,把好用人关,严格干部推荐考察任用责任追究制,做到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把那些政治业务素质高、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的人选拔出来担任“一把手”,将有劣迹和不良行为的人坚决排斥在外,严防“任人唯亲”,近亲繁殖。任中审计,把好用权关,防止“一把手”权力的滥用和异化,确保权力的健康运行。离任审计,把好退岗关,既要防止“一把手”借离任之际大肆捞钱财,非法转移赃款赃物,又要防止“一把手”挪用公款跑官买官,要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及有效应用,坚决避免经济上有问题的干部异地做官,甚至升官。同时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述职述廉制度,“一把手”每年要定期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自觉接受人大评议和监督。

  (6)、规范“一把手”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这一制度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抑制腐败的基本方法而普遍采用。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这种制度,但在具体执行中,对申报主体缺乏有效的监督,存在随意申报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使财产申报成为走过场,流于形式。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的核心是使“一把手”在任职期间的财产公开化,接受公众监督。如果“一把手”在任职期间财产明显增加与其正常的收入不相称,那就要向公众说明这些财产的来源,否则就要受追究。这样既可对“一把手”的腐败起到早期的警报作用,又可为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供必要的法律手段。

  (7)、建立健全巡视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一些领导同志在重大问题上,特别是在干部考核和选拔问题上,往往只重视下级“一把手”的意见,不注意听取副职和群众的意见。这种状况不仅容易造成“一把手”高傲自大,独断专行,而且往往导致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内群众唯“一把手”意见是从。故设立专门的巡视机构,建立健全巡视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加快实现这两种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把下级“一把手”选拔任用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等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弥补同级纪委监督不力的问题。同时通过明查暗访,广泛听取班子其他成员和群众的意见,针对在廉政勤政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起到见微知著、防微杜渐的作用,对“一把手”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

  (8)、建立完善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制度和引咎辞职制度。对领导水平和素质能力不能胜任现职的“一把手”,经有关部门考核认定,进行降职使用;对基本素质好、有潜力、担任现职经验不足、履行职责难度较大的“一把手”进行岗位培训;对政治素质差、作风不好、群众威信低、民意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一把手”,免去领导职务:“一把手”在任职期间,由于未严格履行领导职责,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发生严重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引咎辞职;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完善制约“一把手”职务犯罪的监督体系

  (1)、权力机关的监督。我国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它不仅代表人民群众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而且负责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活动,有权任免政府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最高领导人,这本身也是一种有力的监督措施。由于有了权力机关这一最强有力的监督,“一把手”利用自己的职权进行职务犯罪就要受到抑制。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目前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所以一个最重要任务,就是要使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充分得以发挥,并显示这种监督作用在对“一把手”利用职权进行各种职务犯罪的抑制和预防威力。

  (2)、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的监督手段和监督技术是专业化的。我国的专门监督机构有两个: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其中纪检监察部门是专门负责对党政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审计部门主要是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理。目前我国的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同样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主要表现为这些监督机构的权力在行政权力的结构中比较弱,不仅很难制约上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一把手”发生的职务犯罪,而且由于“关系网”的干扰,也很难对同级和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彻底有效的监督。所以,要想充分发挥我国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有效制止“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发生,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要逐步加强专门监督机构的权力,提高其地位,从体制上保证其具有独立行使监察和审计的权力,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扰。

  (3)、检察监督。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治标和治本,是反腐败斗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治标,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把腐败分子的猖獗活动抑制下去,才能为反腐败治本创造前提条件。”对于日益呈现严重趋势的“一把手”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严厉打击和惩处为前提和支点,继续加大打击和惩治力度,对所有“一把手”违法违纪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要一查到底,敢于碰硬;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贷;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干扰办案的,坚决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通过查办“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发现“一把手”在职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又构不成犯罪的,可行使弹劾权,向有关部门提请对其罢免或惩戒。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一方面可以对罪犯进行有效地惩罚,剥夺其生命或限制人身自由,使其丧失继续犯罪的条件;另一方面对绝大多数的罪犯要进行教育、挽救和改造,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同时,通过打击犯罪还可以起到打一儆百,教育一般公民遵纪守法的作用,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4)、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即人民群众的监督,指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的一种监督。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充分监督的权力。他们可以对“一把手”及其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自己的影响为他们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揭露,从而使“一把手”在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时有所畏惧,甚至直接受到人民群众的阻止。所以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对于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非常重要。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应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切实保障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建立允许并鼓励广大人民参与行政决策的机制等,对“一把手”职务犯罪进行检举揭发,为实施社会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5)、新闻舆论监督。新闻监督是预防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把手”利用职权进行各种职务犯罪的手段之一。新闻部门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舆论工具,把“一把手”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向社会曝光,使那些企图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一把手”有所戒备,不敢肆无忌惮地实施职务犯罪。否则,他们将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直至名声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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