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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致死受害人享有的赔偿项目
发布日期:2011-02-23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致死受害人享有的赔偿项目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因伤致残享有的赔偿项目不同,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1)医疗费:是指因治疗交通事故所受创伤使身体****和死者抢救期间所必需的医药费和治疗费用,凭县级以上直属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支付。结案后确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但交通事故伤者、残者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擅自在指定医院外多处就医的、开假证明骗取医疗费用的、治疗非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伤或疾病的,所适用的医疗费不在赔偿之列。

2)误工费:是指结案前交通事故伤者、残者和死者生前抢救治疗期间、参加事故处理期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这期间,收入没有减少的,则不赔付误工费。误工日期为实际误工的日期,一般以医院出具的证明、单位证明等为依据。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交通事故伤者、残者、死者生前住院抢救治疗期间所需补助伙食的费用。标准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是指交通事故伤者、残者、死者生前抢救治疗期间住院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所需专门护理人员的费用。期限,以结案前的住院期间为限。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是没有工作的亲属或雇人护理的,护理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伤情危急必需24小时护理的,护理人数不得超过2人,其他情况为1人。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指因交通事故致残而给残者的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助费的具体数额,按照伤残等级的十级,依次分为100%90%……10%十个档次。赔偿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是指因残疾而造成全部或部分功能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费用,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一般以国产的为限,不包括豪华型的。计算费用时,也要把这些器具的使用年限、更新、修理费用考虑在内。

7)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8)死亡补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死者家属的抚慰金以及对死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五级以上)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用。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年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0)交通费:是指伤、残者就医、配制残疾用具、办理丧葬事宜、参加事故处理等的车、船票费。一般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病情较重或行动艰难等特殊情况,需乘出租汽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三等舱的,应事先与对方商量并经公安机关同意。

11)住宿费:是指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制残疾用具、参加事故处理等需要住院、住亲属家以外的住宿费用。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大体由五方面决定: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受害者的年龄、肇事者的过错程度、肇事者的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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