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获双重赔偿案例
案例介绍: 2006年5月,张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为期一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6年9月,张某在路上被王某驾车撞致重伤,共花去医疗费8000元。经交警部门处理,王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8000元。此后,张某又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疗费,但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已得到肇事方赔偿,不应获得双重赔偿,因而拒绝。张某不服,诉诸法院。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依法赔偿。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伤害而致残、致死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保险法》第68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该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反之亦是如此,即被保险人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已经获得赔偿而拒赔,所依据的是保险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利益。但是,该原则针对的是财产保险,对人身保险则不适用。也就是说,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不能依据所谓的保险补偿原则拒绝理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