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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对当庭认证错误的纠正
发布日期:2011-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诉讼中,经过当事人举证、质证后。就应由法官对证据予以认证,其方式多种多样:一证一认、分类认证、综合认证等,其时机选择也具有多样性:举证和质证后立即认证、法庭调查结束时认证、法庭辩论结束时认证等,在认证时,有时可能出现错误。对此,可通过三种方式纠正:


(1)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时,应当重新进行认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发现错误时,应组织当事人重新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发现错误时,若有必要重新调查证据,则应恢复法庭调查程序,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再就认定有误的事实等进行辩论。这种情况下的纠错方式是唯一的、不可选择的。


(2)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对这一阶段的认证错误,法官可选择纠错方式:要么在裁判文书中更正并说明理由,这一方式主要适用于再次开庭有困难、证据不需要重新质证等情形;要么再次开庭予以认定,这一方式主要适用于具备再次开庭条件、证据有必要重新质证等情形。


(3)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时,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在这里,再次开庭重新认定证据的前提是,发现新的证据材料且该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经认定的证据。而且,在这一前提下,再次开庭认定证据是唯一的纠错方式由于正确认定证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而认定案件事实正确与否,又直接关系到适用法律正确与否,故而对于认证错误,法官应依据本规范及时纠正,以保证正确地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七十三条 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


(一)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二)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三)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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