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长无辜落马 律师尽力扭转乾坤
提示:我们身处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各种风险无处不在,不管发生了何等紧急、何等重要的事情,我们一定要想方设法首先保持自己冷静的头脑。1、不管在什么情况下一定要坚持原则,事实求是,没有的事决不能编造,对自己的每一句话要负责任,要认真读懂笔录中每一句话的意义,特别是涉嫌你犯罪的事情和字眼你要三思而后签名字,签上字后想要再反过来,比登天还难。2、切忌别人的意思强加到自己头上,记住:办案人员此时与你是敌对关系,不管你们平时关系如何好,此时他的工作、他的饭碗是第一位的,你们的关系算不了什么了。所以,不是你的意思的记录一定要求他们更改,是你的陈述没有记录的一定要求补记上。如果遇到他们不更改,你就拒绝签字,或者签上“某某某句话记录不属实,真实意思是~~~”,总之,力求将你的真实意图记在笔录中;如果有漏记的情况,应坚决要求补上,不补还是不能签字,也可以自己在笔录后面补上;(如果不给你更改或补记时,必定有情况,即这些话对你至关重要,而对办案人员定你的罪一定存在不利因素),所以想尽办法也要补上。
案例:本案中,吕某如果能够在传唤时头脑清醒,在刑讯逼供面前坚持实事求是,不胡编乱造,也许他也不会身陷囹圄。他的悲剧与他不能抗得住暴力有关,与他相信诱供的假话有关。这是很多人通常犯的错误。凡是被羁押的人都是急于出去,所以,在办案人员的一番哄骗之下,如,你说了就没事了,说了很快就让你出去了,某某也是这么说的,等等。你为了出去,就忍不住“说”了,请注意,这里的“说”是按照他们的意思去“说”,不是你自己的说法,而他们让你“说”的,不会对你有利,正好是你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内容。说白了,自己给自己扣了个屎盆。
吕某的情况我在辩护词中已罗嗦的够多了,你可细读一下,事情不是很复杂。我在这里想要细说的问题是:1、他是如何把自己说进牢狱的,2、超乎寻常的强与弱的生死抗争。
第一:被告人是如何供述自己有罪的?
1、起诉书简述:指控被告人将贾某赞助给县安检局执法大队的5万元未入该局财务帐的赞助款,花去2万元用于给自己的老师、朋友购物和旅游消费,构成贪污。
2、被告人在笔录中的供述一例:由于当年自己在河大上学时老师对他十分关照,走上社会后也时刻关注他的成长;洛阳电视台的记者朋友,帮了很多忙,我一直很感谢他们,此次他们到到黛眉山游玩,我为了表示一下心意,就买了相机送给他们,并出资招待了他们,花费2万元。
3、被告人当庭陈述的是:相机确实送给了他们,但理由、目的与其原供述相反。
当年,河大的老师曾是黛眉山的设计者,洛阳的记者为黛眉山旅游做了大量极为重要的宣传工作,他们为了新安县的旅游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而启动黛眉山旅游开发的人正是当年在峪里任书记的吕某。黛眉山的开发成功了,作为当年的开发者想来看看自己的劳动成果,由于事隔几年,物是人非,他们只得找到了吕某。吕某不敢怠慢,并向当年主管旅游工作的老领导汇报,老领导指示要他好好招待,可以适当送个纪念品。就这样,吕某利用自己当局长的便利条件,用别人赞助的公款招待并送纪念品的行为,完全是为了工作,是正常的公务活动。至于这些人是不该由吕某招待,而吕某招待了,那么这些支出吕某就应当自己负担吗?这毕竟是公事,不是他个人的私事。
再说吕某已经离开学校20余年了,不是为旅游工作,他也不会找到他的老师,也不会认识记者。假如没有这层工作合作,20多年前的老师来了,最多只是接待一下,就尽了地主之宜,哪里用得着买如此贵重的礼物?
显而易见,吕某在侦察机关的供述决非真实情况。吕某不断的讲自己如何被刑讯逼供后,他们叫说什么就说什么,自己说的为报答老师的话,全是被他们诱导而来。庭审中同案犯孙某无意中讲到他们如何殴打吕某,吕某被打的事实得到了印证。
4、吕某如果坚持原则,是一说一,是二说二,不受诱惑,不胡编滥造,我相信侦察机关会查清事实,不构成犯罪的也不会随意逮捕,吕某也不会受到追诉。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让自己及家人经历了一场几乎是灭顶之灾,如果想要求国家赔偿,也失去权力,因为是你自己做了虚假供述蒙蔽了司法部门的。
第二、强权与弱势的抗争中,真理在两者的夹缝中生存、并不断壮大,最终完成涅磐般的重生。
从艰难的3次审理过程开始吧:
第一次开庭,在炎热、沉闷的大厅中进行了整整一天,最终是我的辩护意见及证据压倒了公诉人一方,庭审的后一段已经是围绕我的辩护意见进行,整个审理活动中我及被告人、证人,都完整、清楚、确定的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见,庭审效果超好,以至于被告人及家属就觉得被告人无罪是肯定的了。公诉人不甘心失败,何况该案是该院领导上任以来主抓、查办的第一起职务犯罪,并安排了最有办案经验的副检察长亲自公诉,这样的结果是他们始料不及的,他们开始利用权力想尽一切办法,甚至不惜动用违法手段。第二次,在公诉人毫无理由的拒不听从法庭合理合法的庭审安排,在众目睽睽之下,愤然擅自退庭,法官只得宣布休庭。第三次,在法官的努力下,总算把法院调查的笔录、及公诉人违法又收集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从第一次休庭后至第三次开庭前的一个多月时间里,我真正见识了侦察机关的霸气:别说被告人、辩护人了,连法院、法官也不给面子,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完全不顾《刑事诉讼法》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我方的部分证人没有出庭,公诉人及法官都声明要单独调查、核实;然后,公诉人在没有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下,开始几乎用暴力手段“扫荡”我方的每一个证人,如证人任某,被侦察机关的人员突然隔离,不间断 “审讯”了8个多小时,其间伴有精神上的恐吓、及肉体上的拳打脚踢,最为残暴的是在得不到任何有利于他们的证言后,还强行把他拉到洛阳进行测谎!任某在受到这样强权的百般蹂躏后,精神受到巨大创伤,神思恍惚,但其证言未有半点改变!让这些“人民的公仆”白忙活了一场。其他证人的情况比任某略好一些,其中一个证人在受到恐吓后,最后死活不敢出庭做证。
当我及被告人、家属知道这些后,惊讶的不得了,我们不相信有这样的事!但任某就站在我们面前,满身伤痕,目光呆滞,老泪纵横要找法官为其做主。法官很无奈,只能简单安慰一番。我们当即向政法委反映,向法院的其他领导反映。我们只能这么做了。这时你该相信律师是最弱的法律人了吧。
事实就是事实,不管隐藏的多深总会露出真相,因为它不会屈服于强权。
最终,法院经过多少次的研究、讨论,认为吕某不构成贪污、受贿罪。侦察机关在机关算尽、回天无力的情况下,万般无奈的撤回了指控。(内部工作机制,检察机关承受不了法院无罪判决的结论,因为这有可能导致他们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最差单位,同时也会受到社会大众的谴责)。
那段时间我的压力特别大,密切关注着事态的变化。当然法院认定无罪,也是顶住了很大压力,因为这事,法院与检察院几乎“打”起来了。在这件事情上,我很感谢法院的法官,正是:狂风暴雨吹不倒,一身正气护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