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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第三人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1-02-17    作者:张仕龙律师
0一一年元月十日
第三人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接受第三人李XX的委托,指派我们两人作为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查阅了相关证据,询问了有关当事人,并参加了法庭审理及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见,供法庭参考:
 一、 依据本案事实,受害人袁XX与第三人没有形成雇佣劳动关系,也没有与答辩人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更没有形成其它民事法律关系。这从XX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出具体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第三人员工张华亮的证言可以得到证实。
二、答辩人没有雇佣受害人袁XX,没有指派受害者袁国华到被告单位维修空调机。本案庭审过程中,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受害人系第三人指派,被告所提供的其电话记录只能证明被告曾经与第三人通话,但无法证明要求第三人派人前往维修,且被告所维修空调已经超出保修期,当时又是临近年终,上门安装维修业务量大,无法指派人员前去维护。所以受害人袁XX是受被告人的约请因而前去为被告提供维修空调的劳务服务,完全是受害人袁国华本人自主决定,并不是受答辩人的指派,更不是履行答辩人的职务行为。
三、袁国华系自由职业人员,属流动维修,其为被告维修空调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关于承揽合同关系,与本案第三人没有关系。以上事实从证人证言沈庆猛、袁国举、李文权、蔡文碧等证人的证言中足以证实。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从本案事实上看,第三人与受害人没有形成任何劳动关系,受害者袁国华系流动电器维修人员,其为被告维修空调之事实形成承揽关系。第三人对于受害者袁XX的死亡没有任何主观上过错,同时没有形成雇佣性质的劳动关系,也没有法律依据承担对于其死亡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代理人认为让第三人承担袁XX死亡的后果是不符合事实的,同时也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代理人恳请法庭依法判决,免除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张江、张仕龙
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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