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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等诉xx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代理意见
发布日期:2010-12-30    作者:110网律师
xx等诉xx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代理意见
 
审判员:
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等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与被告及其第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收集查阅本案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今天依法出庭,参与了法庭调查和质证,对本案有了全面清晰的认识。现在针对本次开庭争议的焦点问题结合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一、        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xx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未经交通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而判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但从被告代理人提供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死者是在前面正常行驶,被告从后面冲上来贴近撞倒杨xx并将其碾死,之后逃逸。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虽然该条同时规定“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的过错应当指的是在发生事故现场就本次事故而言是否有不按规定行驶而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而不是指有没有办理驾驶证和车辆是否办理登记等情况,没有驾驶证和未对车辆进行登记只是一种涉及行政处罚的行为,跟民事赔偿没有任何关系,无论死者有没有驾驶证和行驶证,都不会影响事故的发生,其死亡的结果跟有没有驾驶证和行驶证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虽然交警以杨xx没有驾驶证和行驶证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但这种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过错责任,被告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
二、       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死者2005年就与妻子在成都从事五金建材生意一直到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时,死者正好在富森美家居城采购了所经营的建材回自己的经营场地,结果发生交通事故。为此,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xx区柳江街道办事处祝国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与房主签订的租房合同证明:死者杨xx2005520---2008715在该社区租房居住,销售五金建材。
2、xx县万安镇、石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及与xx签订的租房合同证明:死者杨xx2008715---2010317在该社区租房居住,销售五金建材。
3、xx区三圣街道办事处、大安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安桥派出所开具证明以及租房合同证明:死者杨xx2010317一直到发生交通事故时止,在该社区租房居住,销售五金建材。
4、死者妻子xx的暂住证(201078—201177:证明出事前死者夫妻在大安桥社区居住和从事五金销售。
5、死者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xx2008114在成都的中国五冶建设公司医院出生。
6、成都龙泉xx星教育中心开具的证明:证明死者儿子xx在成都上学的事实。
7、位于xx美家居x313号的供货商成华区xx建材商贸部开据的发货结算单据证明:2010x19出事当天死者进货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街道,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下辖若干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由派出所、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证明真实有效,以上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死者杨xx2005520起至发生交通事故时止一直在城市居住和经营五金建材的事实死者杨xx虽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其生前长期在城镇经商,其生前的收入来源为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4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的规定,以及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 ”的精神,死亡赔偿等相关费用应当按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进行赔偿。
三、       抚养费应当得到充分赔偿
1、由于xx是在城市学习和生活,起抚养费应按城市标准计算。
2、死者父亲xx已满58岁,一直患矽肺病和肺气肿,没有劳动能力,一直靠死者抚养。抚养费应当得到支持。(证据:xx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和xx县人民医院放射科CR检查报告单)
3、死者叔叔xx61岁,年老体弱,没有其他抚养人,由死者杨xx抚养,考虑到总的抚养费可能超过规定标准,所以只计算了一半。希望法院在总的抚养费范围内予以考虑。(证据:xx县宝兴镇民镇办公室、宝兴镇转龙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
四、精神抚慰金应当得到全面支持
(一)、死者父母都已经年近60,唯一可以依靠的儿子突然离去,且今后将无法再生育,死者的母亲现在已经神智不清,白发人送黑发人,这种精神痛苦是异常激烈的,是用金钱无法衡量的,必须予以充分抚慰。
(二)、死者的孩子才两岁,就失去了自己的父亲,这对孩子心灵上造成的创伤也是永远无法弥合的,所以必须予以充分抚慰。
(三)、死者的妻子突然失去了恩爱的丈夫,这种打击也是致命的,所以也必须充分予以抚慰。
五、由于被告xx是在从事雇佣工作期间造成杨xx死亡,被告x速安公司是川Ax车的法定车主,其从该车运营中获得经济利益,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漆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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