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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经典案例——二审法院调解结案
发布日期:2011-02-10    作者:110网律师
情简介:张某,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有一子张三(23岁)。张某,李某在离婚前在沈阳市某区有房产一处,2009年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离婚协议,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归属,双方一致同意此房贵儿子张三所有。此协议经民政局备案,但双方并未到房产部门履行房屋过户手续。 2010年初,李某反悔,诉至法院要求重分割房产,并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某区法院认为:双方离婚时均同意房产归孩子所有属于一种财产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行使任意的撤销权。故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可以撤销对于张三的赠与合同,涉案房屋依法重新分割,判决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委托王建华律师为其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王律师在认真的分析的案情后,向市法院提出; (一)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协议。(二) 李某如果主张单方的撤销赠与合同,应征求案外人张三的意见,同时原审法院应追加张三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原审法院属于程序违法,应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三)申请法院将张三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在王律师的努力下,张三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了庭审,最终在法院的组织下,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房屋仍归张三所有,同时原告被告应协助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此案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办案心得: 此案从适用法律上来看,李某行使任意撤销权是有法律依据的,案件对于委托人张某是极为不利的。但办案律师从诉讼程序上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成功的使案外人参与了诉讼,同时在法庭调解的过程中从法律,亲情等方面入手,使得此案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也挽回了即将破裂的亲情。通过此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办案律师丰富的诉讼经验及良好的沟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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