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过期驾证驾车 保险公司被判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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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于2002年8月15日申办了A2型驾驶证,有效期至2008年11月15日,驾驶证到期后郭某一直没有去申请换证,仍然持该驾驶证驾车。2010年5月22日晚,郭某驾车在105国道泰和县境内将73岁的行人毛某撞倒后驾车逃逸,毛某被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5月23日,郭某投案自首,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郭某交通肇事刑事部分时,郭某与受害人方达成协议约定,保险公司的赔偿款由受害人家属自行领取,郭某另行赔偿受害人方120400元。受害人家属在领取郭某的赔偿款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和医疗费合计11137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安部《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应在期满前九十日内申请换证,超过一年未换证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原件未收回的,应当公告作废。郭某持有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应为作废证件,故郭某在事故发生时应当认定未取得驾驶资格。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对因此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该条款规定的财产损失包含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失,故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可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