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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发布日期:2009-08-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刘某在亲戚家喝完喜酒后前往县里办事,借了张某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县郊农贸市场时,撞倒路人李某,李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两月后伤愈出院,花费医药费、护理费等80000元。李某住院期间,刘某向李某支付了10000元,后再未过问,李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查明,刘某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所驾驶的张某二轮摩托车已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认为,刘某系酒后驾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酒后驾车的情况下是否免责,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驾驶人醉酒给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应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驾驶人醉酒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只构成保险公司在财产损失上的免责事由,对于醉酒后驾驶给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问题,各地法院做法也不尽一致,有的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判决保险公司免责。 

    笔者认为,对于酒后驾驶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一、符合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因被保险机动车给被害人造成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并保障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如果保险公司以醉酒为由拒绝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付,则显然与此相悖。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免除了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情形,但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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