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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
发布日期:2011-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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