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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仲裁事务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1-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办理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二、仲裁庭的组成
  三、开庭和裁决

·申报材料:
  当事人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分会申请仲裁,首先应到本会秘书处办理立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1、仲裁申请书;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关于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载有明确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仲裁协议;
  5、其他证据材料。如申请人提交的书证是复印件的,受案的秘书处承办人应要求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上核对章。本会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则通知申请人预交仲裁费,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通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其次,申请人应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分会预交仲裁费。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分会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立案材料清单和仲裁费收据后,申请人即办完立案手续。

·办理时限:
  简易程序: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决;
  普通程序:自仲裁庭组成后三个月内作出裁决;
  涉外仲裁:开庭审理的,自开庭审理或者再次开庭审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书面审理的,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90日内作出裁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仲裁庭提请仲裁委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

·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1995]44号文件规定,经巴州物价局批准,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分会严格按下列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一、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分会案件受理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1000元以下部分,案件受理费最低不少于100元。争议金额(人民币)1001元至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争议金额(人民币)50001元至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争议金额(人民币)100001元至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5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争议金额(人民币)200001元至500000元,案件受理费7550元加收争议金额200000元加上部分的2%。争议金额(人民币)500001元至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争议金额(人民币)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案件受理费185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注意: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二、案件处理费:按照国务院[1995]4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合理的支出收取。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巴州人民政府二楼206室:2027955
投诉电话:巴州人民政府二楼210室:202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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