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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1-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受理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公民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①法定代表人或行政复议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②法定代表人或行政复议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例如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旁证材料)复印件
4、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5、申请人有代理人时: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均需带原件核对。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办理期限:
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巴音东路州政府203办公室
联系电话:20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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