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发布日期:2011-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 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民诉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使得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自己,或是委托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以及律师代理取证。
有时候当事人自己偷录的录音证据,会有更好的证据效力。有些当事人担心偷录的证据递交法庭后,会不被法官采信反而引起麻烦。其实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现在这种偷录的录音证据已经普遍被法庭认可了。因为诉讼用的录音证据,如果要经过对方同意的话也就不可能成功取证。
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现就录音证据的取证方法技巧略说一些经验。
准备录音器材
现在能够录音的设备很多,有采访机、录音笔、MP3、手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等等。关键要选择体积较小、易于隐藏、录音音质好、录音时间长的设备。当然固定电话也能录音,有的录音效果也很好,只是在当事人问及关键问题或发生分歧时,对方很有可能会挂断电话。如果当面谈话,即使对方想退出房间当事人也可以跟随继续追问的。
准备相关问题
应该事前准备好要提问的问题,录音证据以问答式最为有价值。如果让对方自己陈述可能会回避相关主要事实,致使录音证据没有证明效力。方式可以事先约见登门商谈,也可以出其不意突然造访。
录音注意要点
注意自身安全,可以让人在外接应,出现异常及时报警;
保持自然神态,不要紧张让人察觉,记住事前开启录音;
着眼事实叙述,不必纠缠法律责任,避免冲突中断谈话;
记住围绕主题,不可涉及其他私密,不可出现要挟口吻;
保持原始录音,不可重新剪切加工,以免不被法庭认可。
录音场合选择
从有利证据效力的角度来说,录音应该尽早进行。特别初次交涉并录音取证,对方通常防备心理不强,还不至于过份歪曲事实,此时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如果交涉几次后分歧就会加大,对方的防备心理的抵触情绪会加强,很容易会死不认帐或是导致谈话中断。地点应该选择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室内较好,以免影响录音效果。
交代时间身份
要在谈话中交代出时间、地点、对方身份等录音证据的要件,否则很难被法庭认可。还有就是称呼对方身份和单位的时候,一定要用全称,以方便法庭确认和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