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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个人代理案例
发布日期:2011-01-19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1月,终于收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单列一项,而是包含在了死亡赔偿金中,也就是被扶养人生活费还是可以主张。在代理这起《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交通事故案件时,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能继续主张,或者已经取消掉不能主张,所内律师也没有相应的案例可参考,意见也不统一,我的案件就成了首起案件。    案件概况:原告某某之子于2010年7月25日骑行电动车过程中,与某公司的货车碰撞,送医后不治身亡,事故责任认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他因素,负事故同等责任。
   之后,原告委托代理,在准备起诉的过程中,我还是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进去。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的律师十分肯定的发表意见,说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漳州法院已经有了相应的判例,是不进行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
   虽然被告律师说有判例,但我方还是提出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提出被扶养人生活费只是不单列为一项,而不是取消,是累加在死亡赔偿金的项目中,并非被告所述的已经取消该项赔偿。 
   最终,法院一审的判决也做出了肯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纳入死亡赔偿金,不单列,而是累加。
   在本案中,关于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交警认定书认定为机动车,但我方还是进行辩驳为非机动车,虽然法院最终还是依据交警认定书认定该电动车为机动车。这个问题个人认为还是有争议的,所以请各位看官提个意见,看哪个规定明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请留言告知,谢谢。
 
该案例仅是个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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