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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审批程序
发布日期:2011-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 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事前约定的具体时间、地点,负责人不在约定时间、地点等候,致使决定通知书无法送达的,视为撤回申请。
  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对公安机关不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通知之日 起三日内,向做出不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做出决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 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以及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 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进行强行带离现场或 者立即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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