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手续
发布日期:2011-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有负责人。负责人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身份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期的五日前亲自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 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 书面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以信件、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