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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房产纠纷专业律师解答:无法接受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1-01-18    作者:110网律师

惠州房产律师解答:无法接受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能否要求退订?
案例:蓝小姐看中了惠州市演达路某个楼盘的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也交付了两万元的定金。在按照认购书约定的日期去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蓝小姐发现该份买卖合同有诸多对购房者不利的地方,如无法办理银行按揭款时的处理方法,交房的时间,办理产权证的时间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在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更改合同条款无果的情况下,蓝小姐未与开发商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回两万元的定金,但开发商予以拒绝。那么,从法律的规定来说,蓝小姐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退回定金呢?
答疑:惠州房产律师胡丽琴律师认为,购房者要求与开发商协商更改《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条款,系其遵循公平原则而行使的作为合同一方的平等权利。但是在现实的购房案例中,开发商通常不会因个别的购房者而更改其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购房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从法律层面分析,签订购房合同是合同买卖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意思一致的结果;在双方就购房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若因购房合同条款内容无法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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