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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标准
发布日期:2011-0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以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消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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