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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标准
发布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八十四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货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货运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八十四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道路客、货运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八十四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4、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5、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6、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7、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8、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9、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10、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11、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12、客货运输经营者、客货运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13、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14、道路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15、道路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16、道路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1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1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19、客、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20、客、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21、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第 5 页  22、客、货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23、客、货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货运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2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25、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
第 6 页  26、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
  27、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
  28、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
  29、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 7 页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资格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30、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不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31、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悬挂国籍识别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32、取得客货运输经营许可的客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货运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33、客运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第 8 页  34、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
  35、客货运经营者、客货运站(场)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36、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37、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
  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38、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
第 9 页  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39、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4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4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4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4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4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
第 10 页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4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46、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行政处罚:罚款、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47、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
  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48、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
  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49、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
第 11 页  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50、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
  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51、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52、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
  行政处罚:警告、责令改正
  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53、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
  行政处罚:警告、责令补交滞纳金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54、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
  行政处罚:罚款、责令补交滞纳金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55、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
第 12 页  行政处罚:罚款、收缴非法收据和缴纥证
  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56、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
  行政处罚:罚款、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57、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
  行政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58、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59、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或者需要添加抑制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
  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60、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行政处罚:罚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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