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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发布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指出,严格依法调查取证。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调取的相关证据,必须明确证据的法定形式和基本要求。

  一、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形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任何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所谓证据的内容是指案件的事实。证据的形式则是指案件的事实的外在表现方式,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证据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勘验笔录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当场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材料属于现场笔录。采集这类证据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属于书证。这类证据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采集这类证据应根据不同的形式把握各自的法定条件。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的证据属于物证。采集物证应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该物证的照片。 
 
  录音、录像证据属于视听资料证据。采集这类证据应调取原始载体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证明对象,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意见属于鉴定结论。采集这类证据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二、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合法性、真实性和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是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

  调查收取证据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方法、权限、时限、顺序和权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据的审核认定”第五十五至六十二条的内容,调取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必须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核心,围绕合法、真实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调取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同时要明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譬如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等都不能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 
 
  保证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形成的原因、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这些问题都是收集证据所必须考虑周密并且在调取证据时必须想方设法做到的。保证证据的关联性。调查取证严格按照事前计划,仅仅围绕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分析思考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要做到这两点,收集证据,务必全面,实现证据材料的“大量的”和“合乎实际的”要求;分析证据,务必深刻,实现证据材料的“由此及彼”和“由表及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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