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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防检查行政处罚标准和依据
发布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持用外国因私护照者居留超过规定期限,每日处5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二、台湾居民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罚款。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三、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四、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情节国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
  五、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入口岸的限定区域或者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的;
  (二)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五条
  七、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 (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对其负责人按每载运一人处以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八、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自出境、入境的;
  (二)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
  (三)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七条
  注: 本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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