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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发布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税务设立(开业)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对办理税务设立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登记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到税务登记分局(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各税务分局所属税务登记窗口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除外)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开业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

  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六)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或房地产租赁合同。

  六、申请表格

  《税务登记表》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税务登记分局、各主管税务分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税务登记分局或各税务分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税务登记分局、各税务分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登记分局、各税务分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证件。

  十二、非行政许可登记的法律效力 
 
  凭领取税务登记证准予办理涉税事项。

  十三、收费

  工本费8元。

  收费依据:《关于税务登记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82号)、《转发佛山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复函〉的通知》(明价〔2007〕12号)。

  十四、年审

  无。

  税务变更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对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登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税务分局所属税务登记窗口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且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二)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四)属于上述四(一)中所列情形的,还应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六、申请表格

  《变更税务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税务分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区局或各主管税务分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税务登记分局(设在行政区行政服务中心)、各主管税务分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各主管税务分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许可证件,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税务机关给予有关税务登记内容办理变更。

  十三、收费

  变更后需换税务登记证的,收工本费8元。

  收费依据:《关于税务登记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82号)、《转发佛山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复函〉的通知》(明价〔2007〕12号)。

  十四、年审

  无。

  税务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对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登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到各主管税务分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二)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四)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表》;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申请表格

  《注销税务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税务分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区局、各主管税务分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各主管税务分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各主管税务分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清缴税款、缴销发票、税务检查时限)。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许可证件,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登记法律效力

  经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后解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对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登记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到各税务分局税务登记窗口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定期验证(换证)时间,所有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验证(换证)。

  五、申请材料

  (1)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申请表格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税务分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市地方税务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各主管税务分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各主管税务分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证件,新税务登记证没有明确指出有效期限,临时税务登记证上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注明有效期限。

  十二、非行政许可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后发放新证。

  十三、收费

  换发新证的,收工本费8元。

  收费依据:《关于税务登记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82号)、《转发佛山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复函〉的通知》(明价〔2007〕12号)。

  十四、年审

  无。

  停业和复业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对办理税务停业、复业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登记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向各主管税务分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申请办理。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二)已办理停业的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填写的《停(复)业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等);

  (三)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六、申请表格

  《停(复)业申请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税务分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各主管税务分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各主管税务分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各主管税务分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停(复)业申请审批表》;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同意纳税人停(复)业。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扣缴税款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登记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到各主管税务分局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五、申请材料

  (一)《扣缴税款登记》;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六、申请表格

  《扣缴税款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税务分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各主管税务分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各税务分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各主管税务分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扣缴税款登记证。

  十二、非行政许可登记法律效力

  经审批后准予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纳税人到外县市(含市内跨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申请表格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税务分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主管税务分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税务分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分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许可证件,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税务机关按照已登记纳税人进行管理。

  十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登记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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