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发布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行政事业单位短期培训收费审批及公益性、垄断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标准的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2.国务院制定的国家机关收费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的国家机关收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4.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特定商品(服务)价格规范性文件;
5.《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六条;
6.《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六条;
7.湖南省政府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8.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性文件;
9.湖南省物价局制定的特定商品(服务)价格规范性文件;
10.湖南省物价局湘价综[2002]66号《湖南省定价目录》.
审批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特定商品(服务)销售价格及收费标准的认证机关、执法部门、垄断性行业单位以及具有法定收费资格的行政事业性单位;
2、申请审批的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六条、《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提交材料:
(一)申请单位申请审批特定商品(服务)价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审批特定商品(服务)销售价格及收费标准的单位的资质证明;
2、申请审批特定商品(服务)销售价格及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及定价或收费标准申报表;
3、申请审批特定商品(服务)销售价格及收费标准的相关政策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依据;
4、申请审批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服务价格的单位申领的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市物价局发放和检审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正本。
(二)申请单位申请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单位的资质证明;
2、申请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书面报告及收费标准申报表;
3、申请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相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依据;
4、申请单位申领的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市物价局发放和检审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正本。
审批费用:不收费。
审批期限:3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程序)。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物价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0—888204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单位。
(三)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特定商品价格为商品价格科工作人员,特定服务价格为服务价格科工作人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为收费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行政审批条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对口业务科室1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发现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单位,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局领导审核。
(三)时限:7个工作日。
B、会审
(一)岗位责任人:由局长、副局长等局领导和综合法规科、商品价格科、服务价格科、收费管理科、成本调查队负责人等组成的价费集体审批领导小组。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请审批事项的政策、法规依据;
2、按照审批依据及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3、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会审同意意见,由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会审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由对口业务科室告知申请单位。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长、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会审意见,由分管局长或局长签发是否批准的决定。
2、不符合审批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审批决定,由对口业务科室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申请单位,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特定商品价格为商品价格科工作人员,特定服务价格为服务价格科工作人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为收费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单位,由对口业务科室工作人员通知申请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2、特定服务价格申请单位接到通知后在10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颁发《服务价格登记证》,或者持该单位原《服务价格登记证》到本行政机关补充新增审批收费项目及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单位接到通知后在10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颁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者持该单位原《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本行政机关补充新增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章第四十五、四十六条,《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章、第六章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条,《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四、十六、十七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执行。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电话:0730—8788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