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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订轿车不能如约交货能否请求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日期:2011-01-14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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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19日,我到浙江一家汽车有限公司预订了一辆灰色的标致307轿车,定金8000元,汽车装潢款4960元,预约天数为7天。7天过去了,新车没有到,1个月过去了,新车还不见踪影。面对我的责问,汽车公司道歉说这款灰色车一直没有,并建议我换一款其他颜色的轿车。我认为,根据预订合同,他们得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但汽车公司称此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只答应
退还定金,不愿双倍返还。请问,预订的轿车不能如约交货,能请求双倍返还定金吗?   解答:
  你与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预订轿车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作为合同双方,应诚信履约。当你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了定金和汽车装潢款,汽车有限公司就应当兑现合同。但该公司却未能在预定的7天内交出符合约定的新车,显然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该违约行为系不可抗力所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从来信情况看,汽车有限公司违约的原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而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你可以请求适用定金罚则,要求汽车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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