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宪法的主要特征
发布日期:2003-12-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澳大利亚现行宪法是在1900年澳大利亚联邦法案的基础上制定出来,并于1901年1月1日生效的。它是一个包括九个部分的英国议会法规。开头的八部分被普遍称为“说明性条款”,它们包括导言、注释和重要规定。第九部分相当于宪法。该宪法分为八章128条。它的主要特征如下:
1、序言
澳大利亚宪法开宗明义就宣布:“鉴于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昆士兰和塔斯玛尼亚人民是依靠全能的上帝的赐福,同意联合组织成一个在大布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国王领导下的不可分离的联邦,因此宪法确了……。”这就是说,虽然澳大利亚宪法由英国议会制定,然而,它是澳大利亚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联盟”一词以较好的方式表明了它的民主性质。“联邦是稳定的”意味着,任何一个州都不得脱离联邦。谈到1900年下院的澳大利亚联邦法案,殖民大臣约瑟夫。张伯伦评论道:“这个法案的制定与我们无关,在它的大多数特征里,该法案实际上代表了最好的法官在他们自己的案件里的普遍意见,而且代表们的观点最后形成的这些内容,我们感到非常满意。”奎克和加南说:“序言开头部分宣告澳大利亚联邦宪法是建立在人民意志基础上的,它披上了不列颠及爱尔兰政府的帝国议会法案的法律外衣。”爵士布赖斯谈论道:“如果任何国家和它的政府选择一个自治的民族摆脱外来影响,寻求自由的道路,而且几乎没有受到过去遗传下来的智力的影响,那么澳大利亚将是那样的国家。它是所有民主国家中最崭新的国家。”
2、 独立各州组成的一个联盟
在1901年联邦建立前,现在的澳大利亚各州是英属的自治殖民地。在全国性会议上,代表占压倒多数的是州权利人。特别强调的是在维护各州的结构和权力上,当然它与联邦特殊的和受限制的意图是一致的。澳大利亚联盟法案提出的联邦方案在集中化倾向上不很成功,该法案延续了澳大利亚宪法。宪法第107条强调各州议会权力的延续这一点。各州有权修改自己的宪法。各州从英国法令中得到了自己的宪法和权力,正好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从英国体现宪法内容的法令中取得的结构和权力一样多。各州州长由英王任命,与联邦政府没有任何关系,联邦政府无权干预各州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
3、 有一部联邦宪法
该宪法宣布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所有必需的-成文的和刚性的宪法、权力的划分和司法审查,在宪法里都能找到。宪法对联邦政府的权力作了详细的列举性的规定,剩余的归各州行使。联邦是不可分离的,任何州无权退出联邦。1934年,西澳大利亚向英国议会提交了一份要求退出澳大利亚联邦的请求书,“一个从上院和下院挑选的议员组成的委员会作出决定,根据宪法惯例,议会不应该来处理仅仅涉及澳大利亚一个州的请求的那种事情。”这个决定强调了这样的事实,即在实践上和法律上,任何一个州都没有赋予它单独采取行动退出联邦的权力。澳大利亚联邦更类似于美国的联邦制,而不是加拿大的联邦制。
4、 议会制政府
澳大利亚宪法规定了一个议会制中央政府。总督的权力由总督根据部长或行政委员会的建议行使。总督由英王根据澳大利亚联邦部长们的建议任命,而且必须是澳大利亚公民,同时也可以根据同样的建议免职。总督仅仅是一个宪法性的首脑。真正的权力赋予由总理领导的联邦行政委员会行使,总理是下院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部长们共同对众议院负责,只要得到众议院的信任,可以继续任职。众议院和参议院由人民直接选举,每个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公民都有选举权。各州也实行议会制。各州的部长会议主席被称为总理。
5、 公民的自由
虽然澳大利亚宪法没有对人民的基本权利作专章规定,但是生活在澳大利亚的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有保障的。就宪法所涉及的内容而言,直接与权利有关的只有三条规定:第116条规定的保证宗教信仰自由,第117条规定的要求不得歧视,第51条规定的财产取得的法律要求。其它的基本保障—诸如人身自由和安全、集会自由、表达自由、迁徙自由、请愿自由、公正审判、不受任意逮捕的自由,这些不包括在宪法的内容里。但这并不是说,澳大利亚人民不拥有这些权利。澳大利亚体制的总设想是:一个人决干挠了他人事务是违法的,除非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授予干预权。政府或官员的权力,仅因实际存在而行使,不得假定权力。试图干预公民自由,必须有法令或法规的规定作为合法根据,非依法律不得干预。跟英国一样,澳大利亚人民的自由是由传统的惯例来维护,而不是完全靠宪法来保障。
6、 刚性宪法
与英国不同,澳大利亚宪法是一部刚性宪法。任何法律的修正案,首先由参众两院以绝对多数通过后,还必须提交各州和自治领(未正式成立的州)的众议院交公民投票的方式表决,才算正式通过。如果哪一个法律被一院通过,而另一院加以否决,在三个月以后或第二次开会时被同一院通过,总督可以把该提案看作第一次提及的议院提交的最后提案,不管两院有没有同意,都要提交各州公民投票表决。如果大多数州的大多数选民投票赞成该提案,或者如果所有选民中的大多数投票也赞成该提案,那就最后呈交总督提交英王批准。然而,如果修正案提出对任何州作限制性的变更或减少哪个州在任何一院的成员的比例,或改变宪法赋予的任何一种独立权利,那么它将不会成为法律,除非那个州的大多数选民投票批准该法律。因此,一个修正议案首先必须获得联邦议会的通过,然后一般要经过选民的“双倍多数”投票表决通过,还要经过大多数州的选民通过才能生效。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修正案要求每一个州的多数赞成。到1977年,有31胩宪法性提案提交给人民投票表决。仅仅有八个提案得到了必要多数的支持。修正案被否决是因为没有得到必要的多数州的支持。1958年提交的报告中,宪法共同复审委员会建议,如果将来在一次性投票表决中,全部公民的多数赞成提交的提案,只要二分之一的州同意,不需大多数州同意,就应当获得通过。这个建议在1959年又被该委员会重新提出。然而对这些报告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即使三个州的多数代替了四个州被确定下来,但澳大利亚宪法仍然是刚性宪法。
7、 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数
象美国宪法一样,澳大利亚宪法在参议院也为各州规定平等的代表数。起初,每州有六名参议员。然而,到1948年颁布了代表法案,议员人数从36名增加到60名,每州有权选送十名代表,参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在参议院的组成结构上,澳大利亚仿效了美国宪法的做法。
8、 独立的司法系统
在司法组织系统方面,澳大利亚仿效了美国的类型。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行使终审权。它有权宣布法律违宪,它是所有联邦案件的上诉终审法院,它也有权审判各州最高法院的上诉案。法官不被免职,除非在同一会议的两院提出,由总督罢免外,但必须以举止不当或无能力为由提出免职。
9、 州宪法
跟美国宪法一样,但不同于印度宪法,澳大利亚宪法不包括州政府的组织结构。关于州的问题,它仅作了一些一般的规定。宪法第106条写道:“澳联邦各州的宪法要服从本宪法,继续尽可能地承认或确立州根据州宪法的规定对这种情况作些改变。”州宪法采用英国法律的血统,而且在宪法类型上大大地不同于联邦宪法。为了使全澳大利亚六州的宪法得到一个全面的了解,人们不得不重温一系列的英国法律。各州必须随时加强它们的整个法律,制定一个单一的“宪法法案”。因而,南澳大利亚宪法法案于1961年修改再版,塔斯玛尼亚宪法法案颁布于1959年,新南威尔士于1957年,维多利亚于1958年,昆士兰于1962年,西澳大利亚于1967年先后颁布了宪法法案。这些州宪法在内容的长短和所包括的法律内容大不相同。如塔斯玛尼亚宪法法案有46条,维多利亚宪法有478条。各州宪法比联邦宪法简单灵活。
因而,像印度宪法一样,澳大利亚宪法是英国宪法和美国宪法的混合体。它是一个按联邦方案建立的议会民主政体,但又不同于印度宪法,澳大利亚的州有自己的宪法,而且有权对宪法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