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间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为最佳选择
原告杜瑞骄、杜瑞颖与被告黄睿群系姑嫂关系。被告黄睿群与杜瑞骄、杜瑞颖的胞哥杜之声于1964年结婚。原告的父亲杜方生前有一间砖瓦结构房屋,座落于大新县桃城镇街上。杜方于1965年去世时未立下遗嘱。1991年杜之声对祖遗房屋重新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1992年大新县人民政府有关土地部门为杜之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1995年底,杜之声作为长兄拆除祖遗房屋重新建房。拆、建房屋期间,杜瑞骄均协助被告购买部分建设材料及为建设工人做煮饭做菜等工作。1997年1月新房峻工。同年9月,大新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为杜之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房屋所有权人为杜之声,共有人为黄瑞群等壹人。2003年新建房屋峻工后,房屋一直由杜之声负责出租并收取租金。2001年杜之声去世后,房屋由被告黄睿群及其子女负责管理。2007年8月原告以其投入人力、祖遗房屋的租金及购买建设材料投资参与共建房屋为由起诉至大新县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为房屋的共有权人并依法分割。后原告于2007年12月以先行政诉讼为由撤回起诉。2008年6月原告又以同样理由起诉至法院。因原告不服行政判决而提起上诉,法院裁定对该民事案中止诉讼。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县政府于1992年向杜之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该民事案恢复审理后,经法院委托,广西方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市场价值估价结果为:诉争房地产总价82.75万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坚持民事案件调解优先原则,注意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双方多从有利家族团结考虑。就在案件审理期限即将届满,准备判决结案时候,主办法官仍然不忘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即诉争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被告适当补偿原告应得财产份额20万元。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郑吉文律师,13720029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