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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事纠纷调解方式
发布日期:2010-07-16    作者:李书华律师
一、诉讼调解方式的独特作用   

所谓调解是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使纠纷在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获得解决。是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调解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在此着重谈谈诉讼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体现出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的含义。换言之,调解虽然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但是它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前置程序,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首先考虑案件有无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的可能性,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这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前置、优先的地位。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国际接轨步伐的加快,入世后社会的变革,使民事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多变,尽管我国法制体系不断完善,但在审判过程中仍会出现法律滞后的问题。因此,民事审判中仍沿袭着“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法规,无法规依民间习惯”的传统断案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法官裁判依据不足的情况,笔者认为这就出现了法律上的盲区。此时如硬性判决容易引发多种矛盾,也容易出现因上下级法院之间认识上的不一致而出现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以及由此引起的来信来访等问题。此时如运用诉讼调解方式,针对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有效地化解矛盾,就能避开法律上的盲区,使一些难以判决的疑难复杂问题得以解决,既维护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又钝化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稳定,这是诉讼调解的独特作用。   

二、诉讼调解方式灵活多样更适合解决民事纠纷   

由于诉讼调解方式不受程序化的限制比较灵活多样,在审判过程中运用方便,且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因此诉讼调解方式比起判决的方式更适合解决民事纠纷,法官们操作起来更加方便易行。在长期的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们积累了很多好的调解经验,通过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调解工作,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到以下几种好的做法供大家在民事调解中参考。   

1、易于调解的几类案件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适于调解。哪些民中案件适于诉讼调解,也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实践证明以下几种案件比较适于诉讼调解方式解决。   

(1)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或待纠纷解决以后双方当事人可能需要在一起生活或工作的案件;   

(2)案情复杂、当事人情绪对立、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判决可能导致无法执行、矛盾激化的案件;   

(3)涉及多数群众切身利益,最终解决问题需要政府或社会其他方面协调的案件;   

(4)集团诉讼或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   

(5)法律规定不明确或立法滞后的案件等。   

2、针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解决纠纷效果明显   

民事案件复杂多变,情况各异,要针对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调解方法解决纠纷,才能取得好的效果。笔者发现几种好的调解方法不妨介绍给大家一试。   

(1)用“情”调解   

调解工作要贯穿民事案件审判的全过程,就要在“情”字上下功会,所谓的“情”包括:吃透案情,摸透当事人的心情,利用当事人双方周围的血缘、地缘关系,提出调解意见、制定调解方案、进行思想疏导,做好调解工作。   

(2)以“理”调解   

在调解中要讲清道理,说清事理,平衡当事人的心理,让过错方认识错误、承认错误,让无过错方顺气、解气,达到缓和矛盾,消除对立情绪。这样才能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达到调解的目的。   

(3)依“法”调解   

在民事案件的调解中,法院要坚持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主持调解,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法院也不能硬性调解。在调解中自始至终都要依“法”去做。要给当事人做好法律讲解和宣读,让他们了解法律、弄懂法条、相信法律,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法律相悖的地方,使他们心服、口服地同意调解,同时也为调解工作找到法律依据。   

(4)析“利”调解   

析“利”就是晓之以利害,通过预测调解和判决结果,分析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比较判决和调解成本,让当事人明白孰利孰弊,引导当事人选择最佳方式解决纠纷,为调解赢得最佳时机。   

三、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建立调解新机制   

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民事调解工作。这是在审判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为了更好地落实《规定》,应尽快建立调解新机制以适应工作的需要。根据一些法院的先进经验,实行三个“三结合”建立“三三制”调解新机制效果很好,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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