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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79: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0-12-29    作者:程才律师
答: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仲裁机构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学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与普通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不同。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将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如果当事人证明裁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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