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律师不会成为一个阶级力量
在中国,律师不会成为一个阶级力量
作者---孟子君律师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期,我第一次接触到辩护律师的概念,是看了印度电影《流浪者》,其中女主角丽达为男主人公拉兹的辩护场面,给我年轻的心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改变从小想当一名作家的理想,决心学习法律。参加高考时,我的主要志愿都义无反顾地填写了法律专业。邓小平先生那时在有个讲话时,也谈到中国要建设法治,还谈到至少需要十万名以上的律师队伍,对此,更加坚定了自己以后从事律师职业的信念。
大学毕业后,指令性计划将我分配到了一个地区中级法院,当时当地还没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只有法律顾问处,属于政府部门。在法院工作期间,我才发现,在中国,律师制度建设才刚刚起步,律师即使作为国家干部,能够在审判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严打期间,各类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不足10%。对于可能判死刑的案件,指定辩护律师的作用也只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作用,只是程序上的摆设(河南赵作海的案例就说明这一点)。九十年代律师制度改革后,律师的公职身份发生变化,由占财政编制的公职人员,渐变为社会人员,脱离于体制之外。特别是新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都成了没有基本工资,没有社会保障的社会人员。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虽然明确将律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劳动关系管辖范围,但各地律师事务所还是普遍采用各类社会保障费用由律师自担的方式,律师仍然是属于没有保障的社会人员。但是,中国的律师制度从设计之初,就留下严重的行政管理体制烙印,政府和政府管理体制下的律师协会,都是按行政体制设计的(各地律师协会的组成,都是按政府意愿成立并组成就是例证,各地司法局人员兼职律协秘书长之类职务也说明律师协议的官方性质)。一方面,政府或通过司法局,或以律师协会名义,要管理律师,要律师缴纳会费和年检费用;另一方面,律师要自己去挣钱养活自己,除依法纳税外,还要接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剥削,所以,专职律师的生活压力可见一斑。小平先生讲话30多年后,中国律师队伍的确已经发展到17万人之众,但似乎多年都保持在这个水平,每年都有不少新的律师加入,同时也有不少律师或考入法院、检察院等,或转入其他行业,退出了律师队伍。政府或政府控制的律师协会,要求律师作为体制内的一份子,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发挥作用,还是把律师当成过去干部管理模式下的管理对象对待,但却没有设计或给予律师体制内保障的制度待遇。两年前,我曾经在一个律师协会召开的律师大会上,亲耳聆听一位地区政法委书记的讲话,该书记讲话时明确强调:“律师仍然属于政法队伍的一份子,所以,要求律师按政法队伍成员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主要核心,其实是要求律师要有大局观,要为政府和体制内的稳定作出贡献,不能仅仅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去做不利于政府管理的事情。当时不少与会律师就议论纷纷,说既然律师是政法队伍的一份子,那么,是否该给律师政法队伍成员相应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呢?显然,改革的方向和发展趋势都说明,在中国,律师队伍不可能再回到“政法队伍”中去了,律师游离于体制之外的现实,不会改变。该书记旧的思维模式,不会成为上层改革决策的参考依据,也不符合与时俱进的改革发展趋势。
十七万多人的团体队伍,如果不能纳入体制管理之内,是否就会成为一个体制之外,影响体制管理的阶级力量呢?依据我本人考察来看,在中国,律师绝对不可能成为一个阶级或代表一个阶级的骨干力量,而且,对于中国正在进行的体制改革,律师能够发挥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现行司法体制和政治体制,决定中国的律师和律师协会不可能发挥作为一个阶级或代表一个阶级应该所起到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国家,也就是真正意义个的法治国家,律师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阶层力量,能够积极参与到立法、司法和监督的各个环节,律师作为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力量组成部分,在法治建设中发挥做很大的作用。比如在美国,不少总统都是律师出身,现任总统奥巴马就当过执业律师。法治国家中的律师行业协会,没有官方性质,是由律师按照规则自由选举产生。虽然没有官方性质,但律师协会的权利却是很大的,是由协会的章程规定的。律师协会的章程就是律师的小宪法,也是律师大会按严格程序制定的。所以,即使奥巴马当了总统,也还是会因为过去当律师的一些过错行为,而受到律师协会的处罚。
在中国,律师是现行司法体制和政府体制之外的社会人员,对于体制内的改革,律师不能发挥什么决定性作用。尽管,也有少数律师,以当选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的身份,参与到立法层面的体制内,去讨论或发表对于立法、改革的一些意见。但是,和绝大多数委员或代表一样,这些律师的当选,也是体制内某些当权者的需要或控制的结果。这类律师,一般都是在财富积累过程中有较为广泛的体制内官方人脉关系,或感觉游离于体制外的困惑,或感觉只能与体制内官方勾结,才能继续稳定案源和积累财富。这种极少数律师,已经或将成为体制内部分既得利益集团的代言人,一般不会成为体制改革的积极倡导或践行者。所以,现行体制,决定中国律师绝大多数,只能是游离于体制之外的社会底层人员。各地发生的殴打或以其他方式迫害律师的事件,以及律师自身维权的困难,都说明了这一点。对于律师协会,因为其出生的关系,就已经决定虽然它名义上代表律师,但其实它只是政府管理时需要穿上的一个外衣而已,所以,也不可能以在体制内的身份,来维护体制外群体的利益。前段时间湖南律协主动调查处分没有当事人投诉的杨律师事件,就充分说明了,在中国,律师不能指望律师协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既然律师协会不能按照律师的意愿成立和管理,该协会就不能发挥律师,至少是绝大多数律师所期望的作用。因此,律师不可能通过律师协会,来代表广大律师,形成一个阶层的代言者。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的律师队伍是一盘散沙,没有真正的自己的组织和团体,不可能用一个声音说话,也就不能成为一个阶级力量。
二、中国现有律师的素质及其生存状况,也不可能使律师队伍形成一个阶层力量。
如果改革律师管理体制,让律师自己组成行业协会,那么,短期内,中国律师队伍也不会形成一个阶层力量。之所以下如此判断,是因为律师现在的生存环境决定的。一是大多数律师还在为自身的生存努力,没有过多精力投入到行业队伍建设中来;二是,律师本身就不团结,也缺乏协作精神。不少律师不但对同仁的工作不予协助,反而互相诋毁,这样的实例不甚枚举。
依据哈瓦拉国际公约的规定,“各国政府、律师专业组织和教育机构应确保律师受过适当教育和培训,具有对律师的理想和道德义务以及对国内法和国际法所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识。”可以说,中国的绝大多数律师,既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律师专业组织,又不具有律师的理想和道德义务观,更难以具备该公约所称的国际法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识。这当然不全是律师自身的原因,还主要是体制的原因造成的。因为目前作为中国的律师,如果不主动与体制内的当权人物勾结并瓜分当事人的利益,那么,其自身的生存都处在困难的边缘;还有些律师,如果不互相诋毁,就不能争取别人的案源,不正当竞争现象到处都有。在没有解决律师自身的基本生存之前,律师的理想和道德都是纸上谈兵。
三、现行体制,也不允许律师形成一个独立的阶层或力量,更不能允许有挑战现行体制的领头人物出现。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律师中成功的人物,不少都转为从政,成为政客。奥巴马就是这样一个从草根人物,到执业律师,再到议员政客,最后成为总统。如果某个律师对于国家管理和经济发展,有自己的主张和见解,想要代表一个阶层在政坛上发出自己的声音,在具备一定的从政才能和渠道同时,还要有其能够代表的利益集团的赞助和推动,才能在政坛上崭露头角,这是西方法治国家中律师从政的必由之路。但中国的发展史和国情,决定律师没有这样的道路可走。已经所谓从政的律师,不少只是为了与体制内沟通方便或积累财富有利,虽不乏能够为律师自身权益说话的个别从政律师,但是仍然缺乏像当年的马良或如今的张思之先生这样的律师精英人物出现,或者已经出现但被现行体制视为异端而被压制下去了。现行司法体制,已经决定不允许律师仅仅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与体制既得利益集团唱反调。官僚资本既得利益集团需要的是能够维护既得利益的代言人,而不是反对者。因此,利益集团可以设定《刑法》306条的紧箍咒,也可以长时间拖延各类已经参加的国际公约的国内法律化进程。不少不听招呼的律师,或者想出头代表的律师,就会被体制从体制外再度边缘化,进而打入牢狱之中丢掉吃饭的饭碗。张思之先生曾大声疾呼中国的法治进程倒退了,这其实也是广大律师最有体会的事实。但现行的体制环境,的确不能造就出更多的张思之先生。张先生在其80寿辰上的讲话中说:“早该拷问自己的心灵深处,你在执业中有没有使足够的、始终如一的道义勇气,你有没有一定的政治勇气?特别的是,有没有奋起批判一切旧东西冲破禁区的理论勇气?”我想,这也是每个执业律师应该反思的问题,这也是现行体制中每个执业律师都会面临的问题。
既然目前中国的执业律师还处于一盘散沙局面,律师队伍又缺乏团结和协作精神,不正当竞争使律师面临更加窘迫的生存环境;现行体制改革进程缓慢而社会矛盾更加突出,律师队伍能够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团体队伍力量,还道路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