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我们能够给一个确切的新律师希望吗?——《美国律师》读书笔记(一)
发布日期:2009-11-2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事实”勾勒
美国律师无论是在绝对数量上,还是在人均占有量上在世界上都是无出其右的。不仅仅如此,美国律师还在政治力量上非常强大,主宰着美国联邦与州政府、议会,甚至其在文化形象上也是最富盛名的。它的影响力已经超于了美国国内,而且其精神、制度在全球范围内传播与输出;当然这种输出往往以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的方式出现,即他们已经超越纯粹诉讼业务阶段,进入到了一个为那些跨国客户提供谈判和提供咨询服务的业务阶段。同时,他们涉及的领域也是令人叹为观止的,比如说伊朗门事件、艾滋病、代孕母亲的立法与司法,等等。
然而,在100多年前,美国律师的境遇可谓凄凉,社会地位非常低下,因为美国的律师业经历了两次严重的与传统的断裂(1)18世纪末与英格兰之间的彻底决裂关系;(2)第二次1840年美国总统杰克逊以平等为武器攻击律师的特权,直到南北战争以后才逐渐停止。而同时代的欧洲却截然相反:国教(在一些牧师中产生律师)、王室(其法院是由法律职业者组成)、贵族(其财产由律师管理)。
美国律师的这种不利地位不仅仅与欧洲比较如此,就是与国内其他职业比较野相形见绌。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其不能宣称自己独占一套只有内行才懂的知识体系,而且在美国新移民或者弱势群体都想挤进这个行业以提高自己的地位的情况下加剧了这种专业性下降。
正因为如此,美国律师职业化是一个长期而又艰难的任务:在19世纪美国的律师几乎都是通过学徒制完成的。但是其并没有被严格执行,使得任何人在理论上都可以进入到这个行业。尽管如此,美国律师还是处在土生土长的白人清教徒的垄断之下。他们通过法律、司法考试、种族、性别、雇佣上的种种措施,造就了高度的同质性;但是这种区别必须在法庭审理上才会现象。
律师数量在19世纪末,特别是20世纪20年代得到迅速发展,但是在萧条时期需求减少,使得律师们开始限制职业的准入,并且限制职业内外的竞争。然而,随着20世纪50、60年代的发展,这种职业准入削弱了这些限制性措施,导致了近20年年来,律师的第二次迅速增加,以应付民权运动、消费运动与自由市场的深化。
律师数量的迅速增加,导致了律师执业方式的转变,由私人执业、到合伙执业,再到雇佣制的职业从而形成巨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业内部也出现了分层与分化,严密的等级体系。这种变化,还导致了某种学徒制的变相再现:学生在其第一学年之后就开始寻找夏季工作,第二年之后,开始涉足其毕业之后的工作,求职面试严重干扰了第五个学期的教学。研究生司法助理一职已成为最具有声望的职业的提前筛选机制。在他们获得工作保障、高收入以及权力之前,许多毕业生花费多年时间做下属地位的工作,导致了事实上和学徒制一样的景象或效果。
二、阅读思考
笔者略曰:法律职业由不成熟到成熟,在成熟时透着严密的社会分工与等级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我们如何找准自己的位置。这种疑问在法治国家的美国或许已经不是问题了,或者说至少不是大问题了,因为经过100多年的历练,美国律师的新手与老手几乎已经达成默契,如何让一个新手锻炼、成长与成功,进一步说,就是美国律师的新律师能够看到自己未来的希望,只要努力,大致可以成功,可以取得自己应有的地位。
反观中国,这个问题恰好相反,中国古代的学徒制(在这里不是指律师业,而且其他行业)的箴言依然在我们耳边回响:教会徒弟,饿死师傅。但是在当时的学徒制中,数量较少,还加上当时的学徒制来源大致都是亲戚、熟人等介绍,而且在一起的时间很长,他们之间的矛盾其实冲突很小,而且那种机制在很多时候导致了一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真实景象。
在今天,律师与学徒(本身已经是律师)之间的关系往往前者占据主导地位,不仅仅新律师苦恼,而且师傅律师也苦恼,这是一种公输的局面。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就只看见他们对对方的指责、利用,真有点像《食神》电影中的情景:一个食神倒下了,另外一个食神才能站起来。并且,在一个食神倒下之前,潜在的食神不仅仅得做事,而且还得卑躬屈膝;另一个食神的站起,其或许凭借了其专业能力,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其不择手段的能力。
当然,这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只会看到平静的河面,下面潜藏的暗流才是真面目,而且在越大的场合、越高级的场合、利益争斗越激烈的场合,暗流越大,一旦显现就出现来了“山崩地裂”的冲突与矛盾,君不见慕容雪村《原谅我,红尘颠倒》中的魏达律师就是一个极致的展现。
或许,我们还得继续努力,以实现共赢局面,而不是公输局面,而且这种努力的方向就是律师职业的专业性与等级性,虽然与平等有些背离,但是在我看来却是兼容的,它需要一种确定性与希望。
2009年8月30日于四川大学望江校区东1舍401
【作者简介】
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
【注释】
[1]【美】理查德·L·埃贝尔:《美国律师》,张元元 张国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