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驾照审验办理事项
发布日期:2010-1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审验办事程序:审验、换证、转籍、注销
1、驾驶员定期审验须由持证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并填写定期审验表格,交验驾驶证。
2、定期审验按驾驶证有效期起止日期的月份进行。每年一次审验的在“审验合格章”上签注有效期截止下一 年的该月份;每二年一次审验的,在“审验合格章”上签注有效期至满二年的该月份;
3、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的人员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向车管所提出申请,将每二年审验一次改为每年审验一次;
4、应当按期办理审验手续。短期半年以下办理的,经批评教育后办理,超期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分别进行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考试;两年不办审验的,注销驾驶证。
5、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事先申请经审批同意的,可提前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半年内办理换发驾驶证手续,延期换证不得超过驾驶证有效期满后一年。
6、办理驾驶证转出手续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经审核各项登记项目后同意转出的,应签发驾驶证转籍通知单,连同规定的驾驶证登记资料一并袋封后,由申请人带 交新的居住地或暂住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转出驾驶证副证上应加盖“转出”字样。转出的驾驶证在转入地未受理前仍由转出地管理。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出:
(1)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未处理完结的;
(2)驾驶证在吊扣期间的;
(3)持学习驾驶证的。
8、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填写补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补交1张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3)交验身份证件;
9、补发的机动车驾驶按原证有效期核发,若申请补发驾驶证时,其驾驶证已达到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的,则应同时办理换发驾驶证手续。
(三)考试有关事项:
1、考试应在车管所规定的考试场所或指定的道路场所,按《考试预约单》确定的科目、时间进行。
2、1996年度的学科考试在原考试卷的基础上,取消填空题,并将交通安全基础试卷与机械常识试卷合并计分,统称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交通安全基础知识试卷取消填空题,去除该题10分,其余分数不变,满分为90分。
(2)汽车机械常识试卷取消填空题,判断题每题按0.5分计,选择题每题按1分计,满分为10分。
(3)摩托车机械常识试卷取消填空题,判断题和选择题每题按1分计,满分为10分。
(4)交通安全基础试卷与机械常识试卷分数相加即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科目得分,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合格。
3、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成绩应当场公布。
4、场内驾驶和道路驾驶考试成绩,按照新的“场地道路考试记录表”规定的要求进行评定。
5、考试不合格需要补考的可以在当天进行。
6、约定考试时间后,申请人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应再次约定。
7、考试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考试汽车需安装副制动器,除轻便摩托车外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考试车辆。
8、考试车辆必须悬挂考试车标志,标志牌由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统一制作。
9、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颁发的《机动车考验员证》,无考验员证的而现在又从事考试工作的,须凭交警支队的批准证明到公安厅交警总队办理“临时考试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