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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审批含审定、核准事项:户口准迁证明
发布日期:2010-1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户口准迁证明
1、审批机关:博乐市公安局
2、审批依据:新公通字(1998)85号(4元)
3、审批对象:符合国家户口迁移政策原则而需要迁入我市的人员
4、审批条件:<1>、落户申请书;<2>、农业:迁入地乡(镇)、派出所、村三级单位证明;<3>、非农业:工作调动“介绍信”或者“劳动合同”复印件;<4>、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性质证明
5、审批程序:<1>、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2>、市公安局办理。
6、审批时限:随到随办。
7、监管办法:主管局长审批。
8、会同审批部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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