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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设立民办文化教育学校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0-1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申办对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办理条件

⑴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⑵举办者递交申办报告;⑶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学校;⑷有资产来源、固定的校舍、稳定的资金投入,举办者保证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⑷有学校章程,有决策机构;⑸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
办理时限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是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⑴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⑵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⑷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二是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⑴筹设批准书;⑵筹设情况报告;⑶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⑷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⑸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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