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制度之初步研究
发布日期:2010-1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量刑在刑事审判乃至整个刑事诉讼中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量刑是否公正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能否获得公平地对待。然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法学界乃至刑事法律界一直都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重定罪轻量刑”现象,因此,尽管近年来我国刑事法治取得了重大进展,量刑畸轻畸重等司法不公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我国法官的量刑裁量权过大以及量刑过程过于封闭是分不开的。笔者认为,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给控辩双方以发表量刑意见甚至进行辩论的机会,从而增设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环节,确保司法公正。笔者就建立量刑建议制度进行一些理论上的控讨及研究,以期有助于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
一、量刑建议制度的价值基础
所谓量刑建议权就是指公诉人在指控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请求意见的一种权力以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量刑意见的权利。笔者认为,以往有关的量刑建议制度的研究中,没有提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利,这是不完整的,应当将被告人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利包含在量刑建议制度之中。量刑建议权中的“权”字就包含“权力”和“权利”两重涵义,“权力”是检察机关所具有的量刑建议权。“权利”则是指被告人的辩护人所享有的提出量刑意见的权利。
1、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
在法庭审判中,公诉人就某一案件明确提出量刑建议,从而引起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进行争论,在此基础上,法官作出一个判决,并对量刑结果所依据的理由予以说明,控辩双方对这个结果都比较容易接受。从这个角度来说,量刑建议、量刑辩论及其引起的法官说明理由的判决等一系列的相关制度,可以将相当多的控方或者辩方不明理由却不服结果的刑事案件消化在一审结束后,减少了不必要的抗诉或上诉,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2、有利于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畸轻畸重。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相对较大,个案的具体情节千差万别,使得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导致同一类案件量刑的畸轻畸重。在这一背景下,赋予检察官以量刑建议权,就能够使控辩双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专门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从而使有关量刑的问题公开化,法官通过耐心的听审可以深入了解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的不同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判断,这不仅有利于法官在量刑问题上滥用自由裁量权,也有利于法官在此基础上做出一个于法、于情、于理都适当的判决。
3、有利于司法公正
量刑建议实际上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增加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过程。当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告人的量刑提出请求意见并阐明其理由时,被告方必然会作出相应的反应,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及理由,控辩双方的观点及理由的充分展现有利于避免法官的司法专断,以实现最终判决的公正。
二、量刑建议制度的域外比较
由于世界上各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差异,各国的法律在相同的案件的处理上存在很大的差异,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当然也不例外。综观世界各国法律,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但是在量刑建议权的实施和操作中,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传统的英美诉讼理论认为,量刑属于法官的审判权,不能由检察机关行使。但为了提高审判的效率保证审判的公正。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逐渐采用了量刑建议制度,在这些国家中,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属不同阶段,陪审团参加审判时,陪审团决定定罪问题,法官解决量刑问题,量刑建议只能在量刑阶段提出。通常的做法是,在陪审团定罪后,法官择日进行量刑听证,在量刑听证中,控辩双方都要参加,就量刑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检察官作为控方自然拥有量刑建议权。美国的量刑建议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检察官提出,另一种情况是由缓刑执行官提出,第三种情况是由辩护方提出。在英国,法官在对被宣告有罪者作出量刑判决之前也有一个与美国相同的调查报告程序。
量刑建议制度不仅在英美国家存在,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同样存在。《德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诉讼协商程序和处罚令程序中,检察官应当向法庭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在日本,“求刑”是检察官“论告”的落脚点,实践中检察官的请求处刑权对法官量刑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国情况则与德国基本相同。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248条也规定,检察长在法庭上支持公诉,并应当向法庭提出自己关于对受审人适用刑事法律和刑罚的意见,但是在实践中,俄罗斯检察长建议刑罚的具体方式较为灵活,可以只提出应适用的刑罚的种类,也可以建议一定的量刑幅度,直至确定的刑罚。
三、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的建构
建构我国的量刑建议制度既要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又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为此,有必要重点解决好以下问题:
第一,量刑建议权实施的主体的问题。检察机关是提起公诉的主体,在法庭上根据庭审情况发表量刑建议的主体一般来说也是公诉人。根据我国目前的检察实践来看,可以由主诉检察官来对被告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基于对抗制的要求,辩护人也可以向法庭提起自己对量刑的看法及理由,以利于法官对被告人从轻处理。这项权利与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起应当加以保护,不得被非法剥夺。
第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提出方式。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1)概括性的量刑建议。检察官提出这种量刑建议一般是在案件比较重大、复杂和相对比较疑难,刑种较多,量刑幅度较大的情况之下的选择。其具体的操作就是检察官根据审查起诉中认定的事实、证据、情节等情况,再加上检察官的内心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在基准刑的幅度范围内上浮或者是下浮,提出对具体的案件的量刑建议,提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在司法实践当中,大多数都是适用的这个方式。(2)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这种方式进一步地压缩量刑空间,在这个较窄的空间范围内在作出进一步的量刑建议,确定一个更加相对确定的量刑值。(3)确定性的量刑建议。这种方式主要运用于案件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种类比较单一,量刑与相应的法律规定比较明确的案件。一般适用于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缓刑、死缓条件的情况,如建议适用死刑等。
第三,量刑建议提出时段的问题。考虑到我国的诉讼模式是定罪与量刑相结合,笔者赞成在当庭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这比较符合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特征。在经过了法庭的调查阶段之后,控辩双方就对对方的证据进行了充分地质证,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相对已基本清晰,法官、控辩双方对其结果也已经有了初步的印象。在这个阶段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事实基础比较扎实,建议也更有针对性和说服力,更能为法官所接受。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也就可以在控方提出的量刑建议的基础上来作出针锋相对的抗辩,一能充分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二能使量刑对被告人更加公正与公平。
第四,适用量刑建议制度的案件范围。量刑建议制度作为一项改革措施之一,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施行。可以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试行量刑建议制度。一旦量刑建议制度得到不断完善,以及法官对该项制度的普遍认同,再将这项制度推广到普通程序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