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宪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0-1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今世界,“法治”己成为时代潮流,我国也将“依法治国,建设时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作为我们的追求目标。而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又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并起着纲领性的指导作用。只有将国家、政党、政府的行为都纳入宪法的框架之内才符合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只有尊重宪法的权威,在宪法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依据宪法的要求制定大政方针,才能彰显我们党和政府推进法治的决心。因此,从宪法的角度来探讨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很有意义也是很有必要的。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与变革,我国1982年宪法至今己进行了四次修改,通过了四次宪法修正案。在所有的修改中,尤以2004年3月l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所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指导意义最大。它不仅从宪法的高度指明了我们所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更为重要的是它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稳固的经济基础和广泛的社会基础。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为和谐社会构建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在2004年的宪法修改中,序言第七自然段的“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从而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并列成为我们党的指导思想,也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指导思想,同时还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指导思想。而思想的统一,是社会和谐稳定所必不可少的。这一规定的重要意义更在于,我们党更加注意将自己的领导地位“宪定化”,从而将党的活动进一步限定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最终将党所代表的人民意志通过宪法和法律转化为国家意志,党的领导地位的理顺,为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这是因为,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我们国家具有特殊的政治地位,其执政现实是历史形成的。然而在法治成为时代发展潮流的当今,如何坚持和改进党的领导,如何巩固加强而非弱化党的执政地位,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和谐社会的理想就难以实现。而将党的领导地位和指导思想法定化尤其是“宪定化”,进而从宪政的高度看待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权,便是解决这一时代难题的钥匙,同时也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政治之基。
二、宪法有关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了稳固的经济基础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在2004年被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的这一修改,明确了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并进一步扩大了受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的范围,使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有了宪法依据,也稳定和增强了公民创造财富的信心,从而为社会财富的增加注入了无限的动力,更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了坚实的经济、物质基础。
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物质基础,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中国古人有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如果私有财产权得不到保护,公民就会缺乏为财富而奋斗的热情,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财富的积累,那样的社会即便勉强称得上“和谐”,也只能是低层次的和短暂的和谐,很难想象在一个温饱问题都无法解决的社会会有真正的和谐。对于此,我们有着深刻而痛心的教训,在计划经济“一大二公”的年代,国家漠视甚至任意践踏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甚至将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追求看作是与社会主义相悖的东西加以批判,其结果是人人自危,社会经济停滞不前。“无恒产则无恒心”,正是由于缺乏依靠保护合法私有财产而打下的经济基础,最终导致了人心浮动、社会动荡的严重后果。这也从反面证明了没有对合法私有财产权的有力保护,和谐社会的构建只能是一个遥远而幼稚的梦。随着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的迅速增加,要求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足广大公民的普遍愿望,宪法理应对公民的私有财产保护作出规定,从而为通过制定物权法等民事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给予保护提供宪法依据。民富才能国强。公民私有财产的大幅度增长,也是国家富强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人们对财产权的实现及其利益的享有都是不确定的,这便很难使人们增加投资置产的信心和创业的动力,进而严重影响到社会财富的增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宪法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规定,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在2004年的宪法修改中,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修改,引起了世界的瞩目,因为在此之前,国内外许多人士都对我国宪法中没有人权保护的条款颇有微词。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改善公民人权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却没有在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中写入人权保护的条款,这一方面给不了解真相的人以误解,同时也不利于把人权的保护提升到宪政的高度。中国在根本大法中首次明确规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认定了人权的重要法律地位,也有力回应了某些人对我国人权态度的曲解。更重要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入宪,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极大拥护,它为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权提供了宪法依据,这必将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争取到最大多数人的支持,同时也使和谐社会的构建获得了最为广泛的社会基础。
同时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了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规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对于国家稳定都极为重要。这是因为。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工人下岗失业、社会两极分化等是国家面临的严竣问题,如果没有社会保障制度这一“社会稳定器”发挥作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不可能的。然而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从计划经济时代走过来的国家而言,这一制度的建立尤为紧迫。而从宪法的高度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加以规定,足以显示出党和国家对于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视这一规定也是对作为人权之一的社会保障权重视的突出表现,这对贫困阶层、弱势群体尤为重要,体现了我国追求共同富裕、关爱扶助贫困民众的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宪法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的规定,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而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又会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写入宪法,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指明了目标和方向,同时也勾勒出了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在原来“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规定,使得和谐社会的大致轮廓跃然纸上: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不仅是物质生活充盈富足的社会,而且是精神生活健康向上的社会,是政治制度合理高效的社会。正如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2月l9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所说:“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所谓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所谓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所谓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所谓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所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这些关于和谐社会的论述,是对宪法所规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进一步具体化。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是有机统一的。只有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提升物质文明的层次,才能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只有-通过建设合理高效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才能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只有发展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核心的精神文明,才能不断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同时和谐社会的建设也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条件。 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不是凭空想象的,而是依据宪法所规划的宏伟蓝图而进行的。只有在宪法框架内所构建的和谐社会,才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如果说宪法的相关规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依据,为构建和谐社会指明了路径和方向,那么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是宪法条文的具体化,它阐释和丰富了宪法的内容,是实实在在的宪法。
自近代以来中国长期处于有宪法而无宪政的状态,宪政国家一直是无数仁人志士的理想和追求,在民主宪政曰益深入人心并成为世界发展潮流之际,我们依据宪法的规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正是对这一潮流的回应,也体现了我党在新的历史时期追求民主法治和建设宪政国家的决心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