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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解读关于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发布日期:2010-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票据权利

  1. 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2. 票据权利的分类

  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是债权,也即请求权。根据这一性质,票据权利可分为以下两类:

  (1)第一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2)第二次请求权。

  第二次请求权,又称追索权,是指票据持有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费用的权利。票据权利之所以有双重请求权,乃旨在保护票据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中国票据法第4条也规定了票据权利的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3.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是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占有票据才能享有并行使票据权利,所以,凡合法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了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因而受款人从出票人处得到票据,实际上就得到了票据权利。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称为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

  另外,继受取得也可出于票据法规定以外的原因,如公司合并、继承等。

  但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超过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4.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例如,请求付款与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行为。例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有两种方式:一是提示票据;二是作成拒绝证书。

  (二)票据行为

  1. 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兑等六种。根据中国票据法的规定,在中国票据行为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除包括以上各种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付款(在中国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本书所指的票据行为仅为狭义的票据行为。 
 
  2. 票据行为的种类

  (1)基本的票据行为与附属的票据行为

  这是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所作的划分。基本票据行为,又称主票据行为,在以上几种票据行为中,仅有出票为基本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又称从票据行为,是指以出票行为为前提,在出票行为完成之后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行为,是除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背书行为等。

  (2)共有票据行为与独有票据行为

  这是根据票据行为所涉及的范围所作的划分。各种票据的共有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和保证,为汇票所独有的票据行为有承兑与参加承兑,为支票所独有的票据行为有保付。

  3. 票据行为的特征

  (1)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论其实质关系如何,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2)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票据上有多个法律行为时,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互不影响。一行为生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名,不影响其他人签名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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