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XX与XX房产中介公司合同纠纷案
律师函
东方XX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接受萧XX的委托,就贵司与萧XX居间合同纠纷事宜,指派XX律师向贵司出具律师函。
为出具本函,萧XX已经向本律师保证其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文件材料是真实的。本律师所陈述之事实及意见,是以萧XX的意见为基础的,以萧XX的陈述保证为前提的。
据萧XX陈述:萧XX之妻黄翠香与贵司及杨XX、杨X三方于2010年1月16日就深圳市南山区荟芳园银华阁B栋10A房屋签定了《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在签定该合同的前后,贵司职员向萧XX作出了实现贷款保证和承诺,并为此收取了萧XX7000元合同外经费和12000元担保费。但由于贵司职员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实现贷款的承诺,卖方(杨XX、杨X)已明确表示终止履行合同。
鉴于上述事实,本律师代表萧XX郑重致函贵司:
贵司职员在居间服务的过程中,提供了关于贷款的虚假情况,作出了不实的保证和承诺,导致萧XX受到了19000元的损失。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贵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贵司职员的职务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请贵司七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作出回复与说明发至本律师邮箱,以早日化解纠纷,维护贵司的商誉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此函告!
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
XX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