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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案件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0-12-16    作者:110网律师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大庆新闻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大庆新闻传媒集团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诉讼活动。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下属的《大庆晚报》对《肇州男子引燃汽油酿惨案》一文极尽审查核实之责,且报道的内容真实,依据客观事实写成,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其新闻报道不存在违法行为。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亦没有侮辱原告人人格,被告自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新闻单位负有代表人民群众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使命,新闻报道以尊重事实、客观公正为原则。被告下属的《大庆晚报》是大庆市乃至黑龙江省的主流媒体,一贯注重关注民生、帮助弱者,根据事实,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事件,维护社会正义,不仅是法律赋予被告的权利,更是被告的责任。《大庆晚报》没事看晚报、有事找晚报的理想也是群众所认可的。新闻舆论监督本身就是要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抑恶扬善,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舆论监督具有事实公开、传播快速、影响广泛、导向明显、处置及时等特性和优势,能够迅速将人们的注意力聚焦,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引起政府高度关注,促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秉公办事。

    就本案而言《大庆晚报》在接到群众的反应后立即赶赴肇州采访,核实事实,采访了赵彬(原告姐夫)在采访中得知报道的事实中关键性的事实,该起事件的起因是9000元彩礼引成导火索对媒人蒋启发的爱人采访中也有体现这一事实。对于报道肇州男子为什么防火及其内因?因家里为他结婚所欠下10万外债压夸,这一事实,被告下属单位《大庆晚报》记者也采访了肇州男子王继龙的父亲,从他父亲处得知此事。《肇州男子引燃汽油酿惨案》一文显然没有侮辱人格的词句,那么内容是否真实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以新闻严重失实或者批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作为认定新闻侵权的标准。这就涉及如何理解失实的问题,因为在新闻侵犯名誉权案件包含了三个不同的概念:新闻真实、法律真实、客观真实。三者的认识规律是不同的。 客观真实,是指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的事物和状态;而新闻是对变动着的客观世界的反映,属认识范畴,因而新闻真实,仅仅是新闻工作者根据新闻规律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状态,认识与存在总是有差距的,故新闻真实并不代表客观真实。同样,法律真实,也是法律家根据诉讼规律、证据规则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状态,同样不代表客观真实。如果要求新闻媒体的所有报道必须完全符合客观事实,那么就必须赋予新闻媒体充分的调查权利,然而这实际上是做不到的。媒体不可能拥有类似国家司法机关的调查权力和调查能力,它只要做到相关事实的来源真实且无主观的恶意就足以免责了,这就是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新闻媒体虽不能证明新闻报道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供的证据资料,认为其有正当的理由,确认其报道为真实,即不能认为是侵权,更不能判定新闻记者或媒体承担民事责任。以此标准确认的真实为新闻真实,非诉讼法所追求的法律真实。具体而言,记者或媒体在新闻事件上,只要对所报道内容能够尽到善意的调查,没有恶意报道或言论的倾向,即使该内容没有达到客观真实而失实,也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道理很简单,国家设置专门的机关,配备专门人员和经费及装备,授予一切侦查手段和措施,公检法机关也不敢保证所办的案件认定的事实都能达到客观真实与公正,保守估计,就算百分之一的错案率,全国司法机关少说也有数十万件错案!更何况一个没有侦查措施与手段的新闻记者或媒体?被告的新闻报道客观公正,基本事实属实,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当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二、被告对彩礼的原罪进行评论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怎样认定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说明新闻侵犯名誉权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内容不真实影响了对特定人物的社会评价。二是有侮辱人格的词 句存在。 

在本案中被告大庆新闻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大庆晚报》对该事实的评论是建立在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评论的,评论的内容真实,不存在严重失事的行为,评论的观点也没有侮辱他人的意思。为此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事实不存在,故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被告的报道客观真实,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更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以上代理意见,请求合议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孟令岐
20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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