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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过程中,维权重于维稳
发布日期:2010-12-15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执业过程中,维权重于维稳

    我认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维权重于维稳。
    第一,从律师职业的属性和本质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人民对自由、平等和正义的追求及国家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律师是推进国家法制建设,实现法治目标的重要力量之一。1990年《联合国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十一条规定,“作为维护正义的根本代言人,律师在任何时候都应当维护该职业的荣誉和尊严。”日本《律师法》第一条也规定“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律师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与维护司法公正或社会正义并不矛盾,这二者是有机统一的:即律师通过在个案中维护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利益而在制度上构成对国家司法权力的有力制约,从而在长远目标上达到维护国家司法公正的目的。律师执业身份、执业范围的社会化恰恰是律师发挥重要制度作用的前提,律师正是站在代表民众的社会立场上,来制约司法权力,并最终使国家的执法和司法臻至完善。进一步说,律师在诉讼活动中,通过特定诉讼程序的参与,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和代理,是审判人员准确司法、公正司法的重要前提。而在非诉讼活动中,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通过直接协助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设置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提前避免法律纠纷和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并可以最终使得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当然,无论是在诉讼活动,还是在非诉讼活动中,律师应采用合法的维护手段是应有之义,概而言之,即律师应“采用合法的手段,维护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律师法》第一条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中也指出:律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总之,现代社会里,律师作为政治制度中的制约力量及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在维护司法公正、协助社会主体正确认识并行使法律权利、救治被侵害的法律权利及促进社会法律秩序的构建中,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每一名律师都应认识到自己所从事职业的神圣性与崇高性,都要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并在执业行为中抵御过度商业性的趋向,应以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律师才能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实现相应的社会价值。
    第二,从律师执业的要求来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条规定 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从稳定的根源和发展来看,我们的执政党提出要构建和谐社会,可见和谐是稳定的根源,而和谐社会的基石必然是法治社会。在百度上搜索“社会不稳定的根源”562000篇,大致总结根源为贫富不均、下岗失业、专制制度、干部作风、腐败,没有一项和合法权利有关。而和谐社会就是稳定
    第四、从维权和维稳的关系来看。维权和维稳并不冲突,相反,维权是促进维稳的推动剂。合法权利被有效保护,社会自然稳定。律师不仅仅维护私权,随着律师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律师服务于政府、服务于国企改制等各个公权领域,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中国新一届领导集体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要求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没有合法权利的维护,就没有社会的稳定。所以,没有合法权利做保障的稳定如同海市蜃楼,是虚假的;就像摆在房间里的纸花,是虚饰。但虚饰的纸花还可以给房间添美,而虚假的稳定却只能带给人们失望。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马克思语)只有建立起良性的社会权益分配机制,关注和尊重人们所要争取的正当利益,并切实维护和保障人们的权利,才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此外,社会的稳定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维护,而失去了对人们权益的尊重与保护,显然将无法调动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性。因此,维护社会稳定必须要切实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维稳须以维权为目标,维权是维稳的价值追求。
    必须准确理解维权与维稳的关系,严格把握权利与稳定的各自边界,避免将维权与维稳割裂乃至对立起来。具体来说:权利是法律对人们利益的认可和肯定,而法律所认可和肯定的利益只能是合理的、正当的利益,而绝对不是非分的、不当的利益。以此为立足点,维稳所需要尊重和保障的利益必须是法律允许的或至少是不禁止的利益,不能为了维护稳定而纵容和刺激那些违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不正当的非分要求。另一方面,稳定意味着各种矛盾与冲突处于社会的承受与控制范围之内,意味着人际关系的和谐。因此,维权所赖以立足的稳定必须是社会关系和谐状态下的稳定,必须是承认和正视利益冲突并通过合理机制将冲突的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的“真稳定”,而不是通过打压冲突、回避矛盾或许诺空头支票等方式来加以维持的“假稳定”。无论是维权,还是维稳,都必须首先了解人民群众真正的利益要求,切实想人民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都必须实实在在地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尤俊意着重讨论了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如何实现维权与维稳的统一。他指出,维权是维稳的直接形式,它体现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维权是维稳的前提,维稳是维权的保障,两者在实践平台上相互统一。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尤俊意认为应当注意几个问题:一是领导干部要具备民主观和法律观;二是保持维权与维稳的根本利益的一致;三是处理好维护与协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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