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浙江宁波市司法职业资格申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0日揭晓,应试人员可登陆中国普法网 (//www.legalinfo.gov.cn)或通过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考试成绩。我局将于近期向应试人员邮发成绩通知单。 今年全国成绩合格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
成绩未过合格 线的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司法部公布成绩之日起15日内(2010年12月6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宁波市司法局申请分数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 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考场和联系电话,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根据司法部规定,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一、二、三卷考试但无 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我局不再受理。
成绩达到合格线的应试人员应自 2010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由本人持身份证到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海曙区老 实巷70号(市政府对面)5楼22、23号窗口,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不予受理。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我市报考的申请人,应自2010年12月1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 准考证、成绩通知书、本人户籍簿及其复印件3份,到宁波市司法局法规处(环城北路东段647号2号楼2311室,公交1、8、335、341、343、 370、371、380、384、521、522、523、541路怡江新村站下车,往西200米)办理本人报名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然后向 户籍所在地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3份,今年的表格与往年不同,为了避免下载错误表格,请在宁波司法行政网“表格下载”栏内下载),并提交以下材料(统一用A4纸):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身份证及其复印件2份(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
3.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及其复印件3份(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其中3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照片背面居中写上准考证号和姓名)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咨询电话 87323218 8723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