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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考核标准及内容探究(下)
发布日期:2004-02-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考核法官的公正司法技能。

  “理想的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法官担负着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责,法官作为解决各种社会纷争的居中裁判者,不仅要在诉讼中为当事人陈述自己的理由、主张自己的权利提供公平的机会,凭借自己丰富的阅历和专门的知识认定事实和分析案情,还要综合各种解决争议的方案,并经权衡独立地选择其中之一,使自己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依据,说理充分,符合逻辑,并能产生说服力和公信力。要做到这一点,法官不仅要有良好的品质,不仅要学会和掌握法律知识,充分理解和正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和法律条文的含义,更要在协调矛盾和解决纠纷过程中谙熟折衷、平衡和协调的方法。这一考核指标可通过旁听庭审、阅卷、了解当事人等方式进行。在这一指标中应注意的问题是要客观,因为法官职业通常面对尖锐而复杂的社会矛盾,它涉及当事人的生命和财产等重大权利问题。法官代表国家并依靠国家强制力居中对各方当事人的纠纷作出裁决,对其所争执的是非曲直给予一个最后的公断,并以此平息社会矛盾和纠纷,稳定社会秩序。但是一个判决或裁定是否能够说服当事人,是否具有公信力,并不单纯取决于司法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客观公正。因为司法审判的实体绝对公正只是司法裁判者所追求的理想状态。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审判往往只能达到相对公正。这是因为,一方面,司法裁判再现的案件事实是由证据支撑的事实,而证据能否获得,获得什么样的证据,对证据如何分析和认定,存在着太多的相对性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司法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是抽象的,面对具体案件,不同的理解者和解释者,也会产生各种认识上的差异;同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的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不同时期不同的社会群体对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也有不同的评价。因而,司法裁判的正确性或者说公正性不具有惟一性或绝对性。一般来讲,一个判决不可能做到从各个不同的角度看,或由不同利益关系的不同人看,乃至在不同的时期看都一致认为是绝对公正的。

  (3)法官的调查研究能力。

  调查研究是人们科学地认识社会、进行社会变革、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方法和有效手段,是马克思主义产生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一切理论的源泉,同时又是理论指导实践的中介,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的重要依据,调查研究在当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调查研究也是搞好审判工作的重要保证。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可以及时了解社会情况,当事人情况,案情及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拓展法院审判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充分发挥法官的审判职能。调查研究是搞好审判工作的基础。审判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这些问题只有通过调查研究才能很好地加以解决。调查研究是提高审判人员政治、业务素质的有效途径,开展调查研究,可以促使审判人员积极地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增长才干,适应审判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调查研究是树立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

  考核法官的调查研究能力主要应综合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评判:

  调查研究的选题水平。选定的调查研究课题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调研计划制定的情况。要明确目的、任务和应解决的问题;确定调查研究时间;组织调查研究力量;明确调查的方法和步骤;提出调查的要求并拟定调查研究提纲。

  调研方法的适用和实施情况。要有全局性、典型性、专题性、阶段性,做到典型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即时性研究与预测性研究相结合,实用性研究与基础理论研究相结合。

  调研周期的长短,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

  调研成果的实际应用、学术价值。要根据调研成果的不同类型设定。以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主的调研成果,应以审判实践的需要为主要标准;以理论研究为主的调研成果,则应以其学术价值为主要标准。设定调研成果在实际工作部门的评价如何,是否引起重视;是否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纳,在多大程度上被采纳;调研成果被采纳后收到什么成效等来测定调研成果的实际效用。设定调研成果的理论观点或结论在学术界有何反映,评价如何,是否被报刊杂志采用,被哪一级报刊杂志采用;是否有新的理论观点或对原有理论进行补充和完善;语言表达和逻辑推理能力如何等等,来测定调研成果的学术价值。

  在这一考核指标中应注意的是在对整个调研活动进行评价,而非对调研成果的评价。目前,在法院调研工作中开展的调研评价大多是对调研成果的评价而非对调研活动的评价,对调研成果的评价属于对调研活动某个环节的评价,单纯地对调研成果的评价难以反映调研活动的全貌。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调研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是好的,但所出的调研成果质量不高,效益不好,若只对其成果进行评价,以成果论成败,则可能导致对整个调研活动的否定,显然,这样的评价带有不可避免的片面性,难以真正起到总结调研活动的经验,促进调研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的目的。因此,要提倡变对调研成果的单项评价为对一次调研活动的全面评价。

  (4)考核法官的裁判文书水平。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作为审判公开化的内容之一,公开法院裁判文书已提上了法院的工作日程。这一举措有助于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便于公民查阅与监督,同时对完善立法、改进执法、推进法学教育与研究也有积极意义。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判断活动的书面载体,人民法院审判的每一起案件从程序到实体究竟是否公正,都要从这一载体中体现出来。裁判文书水平的高低与法官个人的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既与法官的政治理论水平、法律知识素养和审判业务能力有关,也与法官的文化知识水平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关。为此,将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作为法官考核的标准与内容是十分必要的。

  评判一篇裁判文书是否优秀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

  事实部分的叙述是否客观真实。客观真实,要求法官不能带任何主观态度,如实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实的全貌。案件事实是法官说理的基础,判决是说理得出的必然结果,如果叙述事实不能做到客观真实,其最终判决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就值得怀疑。优秀的裁判文书,要高度概括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实要突出详写。事实认证部分与说理部分要有机结合起来,导出的结论要富有逻辑性。

  裁判文书中的认证是否规范。认证即法官查明事实、审查认定证据的过程。裁判文书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做出描述,对证据的审查结论做出说明,最后说明法院通过审查证据后认定的事实,使认定事实的过程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出来,增强裁判文书的信服力。

  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否强有力。这一部分应是裁判文书的关键所在。优秀的裁判文书应将判决理由阐述得充分、合情、合理、合法。说理应针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说理。对当事人的请求应说明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为什么合理或不合理。二审仅需对上诉请求说理即可。在此基础上裁判文书还应具备严密的法律逻辑分析及推理,在引用法律条文时要确保准确适当,并对法律的适用做出解释。这样就使案件的事实与法律适用衔接起来,浑然一体。

  语言是否准确、简洁、易懂。裁判文书的语言应做到准确、简洁、易懂。这与法官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及逻辑推理知识的掌握息息相关。

  格式是否规范。司法文书有其自身的特点和格式。它的格式应是庄重、严谨、统一固定的。

  法官考核制度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官考核的标准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起动与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加快,我们期待这一制度尽快健全起来,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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