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 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程序: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复印件。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
(4)有本市户口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
(5)办学场所达标,校舍有建设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合格证。
(6)办学资金证明。
(7)组织检查组综合评估。
(8)筹建批准书 。
·申请条件: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