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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交通事故受害人同意,天津事故处理部门有权放行肇事车辆吗
发布日期:2010-12-04    作者:李玉更律师
我骑电动车带妻子和儿子,行在路上被一辆轿车撞倒,我被撞伤,妻子和儿子死亡。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科认定我与轿车方负同等责任。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我诉至人民法院后,在律师建议下,我提出对轿车采取查封保全措施。在人民法院去交警队事故科办理查封手续时,被告知轿车已放行,我的查封轿车的愿望未实现。我不明白,未经我同意,交警队能够将肇事车辆放走吗?
提问人:王先生   2009-7-29 10:38:49 

        人们通常的想法是,因车辆出了事故,就应由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一切费用,不承担费用,就应一直扣留车辆至到承担费用为止。受害人不同意,车辆就不能放。这种认识和想法是一种错觉,没有法律依据。相反,交警部门及时发还车辆给所有人或管理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只有在查明事故真相需要检验、鉴定时,才可以扣留事故车辆,除此之外,交警部门无权扣留车辆。当然包括不得以要求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支付相关赔偿费用为由扣留车辆。检验、鉴定需要扣留车辆的,也有期限规定,不能无期限地扣留。在现场调查结束后,3日内委托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期限一般20日,最长不能超过60日,检验、鉴定结论作出后,2日内通知相关人,相关人有异议的,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最后仍不得超过60日,总算下来,考虑到各种情况,最长扣押车辆时间是现场调查结束后128日。王先生的困惑没有法律依据。交警部门是不能以责任人未承担赔偿责任而扣留车辆的。对此问题,我们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赋予交警部门扣留车辆帮助交通事故受害人追索赔偿款的权利,交警队部门若迁就受害方的要求扣留车辆,就属非法扣押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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